教师申诉和诉讼的区别(教师法第39条已经决定了)

 2025-08-09 19:27:01  阅读 704  评论 0

摘要:导读:最近,焦作姚老师事件又升温了,其实事情的关键,就是教师法第39条,那根据教师法,姚老师最终能赢么?姚老师似乎已被当地教育系统所孤立。焦作十七中是一所名校,山阳区也是教育名区,全区常住人口只有28万,这个本来默默无闻的区,现在通过姚燕燕老师事件被全国网友所

导读:最近,焦作姚老师事件又升温了,其实事情的关键,就是教师法第39条,那根据教师法,姚老师最终能赢么?

姚老师似乎已被当地教育系统所孤立。

焦作十七中是一所名校,山阳区也是教育名区,全区常住人口只有28万,这个本来默默无闻的区,现在通过姚燕燕老师事件被全国网友所熟知,但名声可能并不好。从焦作十七中到区教育局甚至整个山阳区,形象肯定都受到了影响,这对当地教育系统的人来说,脸上无光,这种状况下孤立姚老师是很自然的。既然姚老师决定起诉区教育局,这个状况也是她必须要承受的。

一、整起事件中姚老师的问题在哪里?

姚老师说,自始至终她一直相信组织,相信组织会给她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但从她的行为来看,她只相信法律。我们先来看看《教师法》第39条,39条有两层意思:

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从以上2点可以看出,《教师法》从来没有说,教师遇到问题可以起诉学校或教育局,而是说可以“申诉”。教师作为事业编制人员,隶属于学校,受区教育局管理,吃财政饭,因此教师属于有“组织”的人,正因如此,《教师法》把教师和学校、教育局的矛盾,框定在了“在组织内部解决”的范畴,并且给出了两级申诉的途径。这很合理,就像公务员遇到问题,可以向组织或上级反映但不能起诉本单位,都是一个道理。

那姚老师按照《教师法》办事了么?

姚老师认为学校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最开始是投诉,然后区教育局给了一个调查结论,认为学校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姚老师并不满意,因此按照《教师法》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诉,区教育未回复。到这里,一切都是在《教师法》的程序内。再接着区教育局没有书面回复,于是姚老师向法院起诉区教育局违反《教师法》,存在行政不作为,这一步已经跳开了《教师法》规定的程序。

区教育局不答复,姚老师是不是已经无路可走,只剩起诉这一条路了呢?当然不是,按照《教师法》,姚老师还可以向山阳区政府或者市教育局提出申诉,可这条路,姚老师连试都没试。

就因为没有在30天内给予答复,姚老师在第31天就毫不犹豫地向法院起诉区教育局行政不作为。这已经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了,而就是要争个你死我活。行政力量不得干预司法,当姚老师向法院起诉,一切都已经不再是组织内部程序了,作为组织内的一员,放弃了组织内部解决这条路,意味着什么?

姚老师可以说自己不相信当地区教育局,但你连试都没试,就放弃了向区政府、市教育局申诉的路子,那是不是说明,你也不相信他们?

我相信姚老师如果按照《教师法》规定的程序走,一切都在组织内解决,事情不会闹得这么大。

二、法院会解决姚老师的职称问题么?

最近,我看了十几起教师因为职称、处分等问题,起诉区教育局、区政府、甚至教育部的类似案例。有不少还上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姚老师也可以上诉到最高法。在职称问题上,最高法的态度基本上有以下三点:

1、《教师法》已经规定了教师遇到权益被侵害时的救济途径,那就是向区教育部门、区政府、上级教育部门申诉,这是一种行政救济途径,其作用和司法救济途径是一样的,因此不鼓励教师寻求司法救济途径。

2、只要是经过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职称积分方案,就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方案对于教师本人专业素养及能力的评判标准及其合理性问题,不属于行政机关申诉处理的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3、对教师申诉中对相关违法问题的举报,人民法院不予审查,这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姚老师起诉区教育局不作为,关于你所反映的学校相关违法甚至违规问题,法院是“不予审查”的,法院只关心,区教育局有没有及时的书面答复你,只要答复了,哪怕只答复一个字,法院也认为教育部门履行了《教师法》规定的职责。

以上三点已经明确:法院系统支持教师在《教师法》的途径内解决与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矛盾纠纷,也就是最终要回到第39条。

三、姚老师将是整起事件中的最大输家。

很多人说,这起事件中姚老师本人、学校、区教育局是三输的局面,短期来看确实是这样,但是长期来看姚老师是唯一的输家。

对学校和区教育局来说,只是一时受到了影响,但他们都是一个组织,组织中的领导是会调整的,今天他是焦作十七中的校长,区教育局的领导,可能明天就调去其他学校、部门任职了,这件事对他们的影响极其有限,有一天他们可以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

但是姚老师是个人,她或许会成为全国很多老师眼中的英雄,但是对当地教育系统来说,她应该是一个背叛者,这会成为一个标签,一直跟随她。

关键是,姚老师的起诉,即便上诉到最高法,也不可能获胜,即便胜诉了,也只是要求区教育局对她的申诉给予书面答复,仅此而已。当绕了一大圈,又回到起点,姚老师又能得到什么?

四、总而言之

姚老师最大的问题,就是把组织内部的矛盾,转化成了司法系统中原告与被告,这种绝对对立的矛盾,作为体制内的一员,这种行为非常不可取。

不过也要说,当地区教育局的格局的确有点小,既然事情已经走上了司法程序,那大可静待司法结果,让大家转发朋友圈这种行为,完全没必要。


我是@晏公子Pro,一名行政执法从业者,专注公考、教育领域,会经常分享一些有意思的案例,欢迎关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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