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人员丢枪是一件极为严重事,带来的后果不是被降职降级就是被处分。
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的观点和看法,欢迎更多的朋友就这个问题进行交流与探讨。
我国法律是禁止个人和社会团体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拥有枪支弹药,是会被公安机关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的。
能持有枪支弹药的无非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部队的战士和一些特殊行业人员,比如银行的武装押运人员,等等。
我讲个我身边的真实故事,那一年是2002年5月份,我所在的西安西郊某军校进行毕业军事野营拉练。
我们17队全部武装,携带81式半自动步枪从西安三桥出发,目的为鄠邑区(过去叫户县)草堂镇,在拉练途中有一个5公里全部武装奔袭的规定动作。
5公里奔袭完后我们在一村庄附近进行原地休息,休息完后继续进行沿途拉练到草堂镇。
起身出发大约半小时后,我们学员队的一名学员把随身携带的枪支给弄丢了。这下我们学员队的队长、政委和学员全部慌了。
原路返回开始在休息过的地方地毯式的寻找,幸运的是丢失的枪支就在我们休息过的草丛中,并没有被其他人发现和捡走。
后来听我们学员队的领导讲,如果那次拉练途中枪支真的弄丢了没有找见,丢枪的学员不但要受处分,学员队的领导也会跟着受处分。
枪支一旦丢失流窜到社会,对社会公共安全就会形成潜在的威胁。
不论是民警的枪支还是部队战士的枪支,如果丢失的枪支被犯罪分子弄到,那对社会公共安全和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就更大了。
大家还对那2009年犯罪分子周克枪杀重庆哨兵并抢夺枪支的案件吗?
2009年3月19日晚上7时42分许,位于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的成都军区驻渝部队十七团营房门口,站岗的18岁哨兵韩军良(音),被凶徒开枪杀死,他手中的自动步枪被抢走,另一赶来查看的哨兵遇袭重伤。
行凶者事后在逃,警方把案件列作恐怖袭击,特种部队夜以继日,全城地毯式搜查缉凶,后来经公安机关证实,凶手正是震惊全国的重庆杀人恶魔周克华,先后造成了群众11人死亡,5人受伤,血的教训极为深刻。
所以说,不论是警察的枪支还是部队战士的枪支一旦丢失,被知法守法懂法的公民捡到,还会主动上交公安机关。
万一被像周克华这样的恶魔弄到手了,那将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构成重大威胁。
一般来说,报告丢失枪支且能找回来枪支的,内部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如丢失后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丢失枪支不报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枪支管理法》第25条第3款规定: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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