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例(曝光台丨30起酒醉驾案例公示)

 2025-08-09 23:36:02  阅读 951  评论 0

摘要:酒醉驾典型案例1 2021年10月21日00时13分,当事人朱某业驾驶豫V82***黄色小型轿车沿金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水路沙口路东处被郑州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仪检测结果为:76mg/100ml,已超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临界值,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 2021年10月21日01时5

酒醉驾典型案例

1 2021年10月21日00时13分,当事人朱某业驾驶豫V82***黄色小型轿车沿金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水路沙口路东处被郑州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仪检测结果为:76mg/100ml,已超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临界值,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 2021年10月21日01时53分,当事人常某芳驾驶一辆牌豫VA1***白色型普通客车沿中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红专路口时被郑州交警一大队民警查纠,经酒精呼气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9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3 2021年10月18日00时42分,当事人张某雪驾驶一辆车牌豫AN6***黑色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红专路口时被郑州交警一大队民警查纠,经酒精呼气测试仪检测结果为:44mg/100ml,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4 2021年10月14日00时10分,当事人王某敢驾驶一辆车牌为京A25***灰色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红专路口时被郑州交警一大队民警查纠,经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54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5 2021年10月16日00时57分,当事人王某陆驾驶车牌豫PNA***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金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水路中州大道金水立交时,被郑州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6 2021年10月15日5时45分,王某某驾驶一辆豫V6****号牌小型汽车,沿郑少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郑少高速2公里10米处,被郑少高速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60mg/100ml,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依法对其作出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处罚。

7 2021年10月15日6时6分,王某某驾驶一辆豫AP****号牌小型汽车,沿郑少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郑少高速2公里10米处,被郑少高速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40mg/100ml,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依法对其作出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处罚。

8 2021年10月06日,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小型轿车沿河南省荥阳市郑上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郑上路与万山路交叉口西红绿灯处时,与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小型客车沿该路同向行驶至该处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郑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48.3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9 2021年10月4日,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白绿色嘉龙牌轻型厢式货车沿荥阳市白邢线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荥阳市白邢线荥阳新密交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呼气测试值为:8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18.2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10 2021年10月1日5时50分,刘某某驾驶一辆豫VJ7***号牌小型汽车,沿郑少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郑少高速2公里10米处,被郑少高速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27mg/100ml,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依法对其作出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处罚。

11 2021年09月11日13时35分许,栗某强饮酒后驾驶豫AS****小型轿车,行驶至白坪乡第一初级中学门口路段时,分别与停放在道路南侧的陈某博驾驶的豫A6****小型轿车、段某军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后,豫A6****小型轿车又与庞某钦驾驶的豫A6****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四车损坏。经鉴定:栗某强的静脉血醇含量为:267.29mg/100ml。

事故原因:栗某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

责任划分:栗某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博不承担事故责任。

12 2021年10月27日21点30分许,吕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福盛隆牌微型轿车,行驶至G107国道925公里东1公里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漯河市临颍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77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临颍县交警大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

13 2021年09月22日02时50分许,郜某阳醉酒后驾驶豫A3****小型轿车,与崔某飞停放的豫AN****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鉴定:郜某阳的静脉血醇含量为:148.03mg/100ml。事故原因:郜某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责任划分:郜某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崔某飞不承担事故责任。

14 2021年9月25日凌晨,中牟县牟山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黑色小轿车撞到正在等红灯的别克牌小型汽车,现场无人受伤,原本以为只是因下雨导致的追尾事故,可当交警赶到现场处理时却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涉事司机何女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涉嫌酒驾,血醇含量高达:211.90mg/100ml。10月12日,何女士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中牟交警处以刑事拘留、驾驶证五年内不得考取的处罚。19日,何某被依法取保候审。

15 2021年9月28日,朱某某酒后驾驶豫A*****白色哈弗牌小型轿车沿荥阳市贾峪镇白刑线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荥阳市贾峪镇白邢线荥阳新密交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仪对其进行了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01.4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16 2021年10月14日21时许,在开封市宋城路立洋花园酒店门前非机动车道内,马某驾驶豫BD03***号小型新能源轿车由东向西行驶,与在非机动车道内停放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豫BD03***号小型新能源轿车驾驶员马某被事故民警带至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事故中队进行询问。马某,男,驾驶证号码:41021119******1017,经酒精检测仪检测,呼吸酒精检测值为:235.6mg/100ml,随后,马某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带回交警五大队处理。

后经开封市第二中医院血液酒精检测马某当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3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随后将此案件移交给了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案件侦办大队进行处理。

17 2021年10月09日23时40分许,杨某醉酒后驾驶豫DU***3普通二轮摩托车自北向南行驶至鲁山县城人民路与向阳路交叉口处时,因行车轨迹异常,被正在执勤的鲁山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数值已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实施危险驾驶罪。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医疗机构进行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检测驾驶员杨某血液内乙醇含量:180.4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目前,杨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8 2021年10月04日21时45分许,姬某醉酒后驾驶豫DZ***9小型轿车,行驶至鲁山县梁洼镇梁洼街路段时,因行车轨迹异常,被正在执勤的鲁山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数值已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实施危险驾驶罪。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医疗机构进行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检测驾驶员姬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9.0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目前,姬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9 2021年10月03日23时40分,吕某某醉酒后驾驶豫DV***6号牌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叶县昆阳大道城河桥南头路段时,因行车轨迹异常,被正在执勤的叶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数值已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实施危险驾驶罪。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医疗机构进行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检测驾驶员吕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目前,吕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 2021年10月07日23时18分,何某某醉酒后驾驶豫D2***9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叶县昆阳大道客运南站路段时,因行车轨迹异常,被正在执勤的叶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数值已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实施危险驾驶罪。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医疗机构进行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检测驾驶员何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目前,何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1 2021年10月14日23时32分,郅某龙饮酒后驾驶豫A7D552小型汽车沿钢城路由北向南行至钢城路朱兰桥路口至矿山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71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2 2021年10月17日23时49分,孟某军饮酒后驾驶苏NC***7小型汽车沿干休路由南向北行至干休路北段右拐向东行驶400米左右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74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3 2021年10月18日23时40分,何某富饮酒后驾驶豫DH***6小型汽车沿龙山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龙山大道:平桐路至龙山纺织园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45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4 2021年10月18日20时18分,刘某宽饮酒后驾驶豫L5***6小型汽车沿345国道舞钢段由南向北行至尚店镇十字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47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5 2021年10月6日14时06分,周某军驾驶豫DJ***8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凌云路南段凌云路涵洞桥,因行车轨迹明显异常,被正在执勤的机动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37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6 2021年10月17日23时00分许,刘某驾驶豫DG***5小型汽车,行驶至姚孟路中段时, 因行车轨迹明显异常,被正在执勤的机动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32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7 2021年9月25日下午15时41分许,驾驶人蒋某彪驾驶电三轮沿S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王桥镇政府路口处时,与前方方向步行的行人皇甫某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皇甫某领受伤。后经对蒋某彪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75.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28 2021年10月9日14时22分,王*典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豫Q25Y09的小型汽车沿湖滨大道由东向西行至西环路路口路东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6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9 2021年10月02日20时30分许,付某某驾驶豫S8XXXX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三空桥街道路段时,撞到张某某驾驶的晋E3XXXX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处理现场时发现付某某浑身散发酒气,对其吹气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已达醉酒值,2021年10月5日由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出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付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6.34mg/100ml。

30 2021年10月19日20时许,李某某驾驶四轮机动车沿淮滨县淮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闾河路路口时,碰到前方同向陈某停车等信号灯的豫S7XXXX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李某某吹气测试值为:153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2021年10月20日由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出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李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5.77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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