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计划生育证明(切肤之痛)

 2025-08-10 06:36:01  阅读 396  评论 0

摘要:在未来的十几年甚至一生之中,只能限时限次与子女见面,不能亲自抚育子女,不能时常陪伴在孩子左右,对于绝大多数父母来讲都是难以忍受的,而且当事人离婚后再想变更抚养权,也非常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为了争取子女抚养权,不惜重金,甚至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财产,

在未来的十几年甚至一生之中,只能限时限次与子女见面,不能亲自抚育子女,不能时常陪伴在孩子左右,对于绝大多数父母来讲都是难以忍受的,而且当事人离婚后再想变更抚养权,也非常困难。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为了争取子女抚养权,不惜重金,甚至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财产,即便这样,案件的结果依然不如人意,问题出在哪呢?

01 离婚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孩子并非财产,往往凝结着父母深沉的感情,因此不是谁经济条件好挣得多,就一定能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

还有的当事人为了争取抚养权甚至不择手段,比如抢夺藏匿子女,不让孩子与父亲或母亲见面;威胁恐吓子女,让孩子不敢表达真实意愿等。事实上,这些手段都是不可取的,有时反而会成为取得子女抚养权的阻碍。

我们需要明白一个基本的道理,在离婚案件中,法律保护的并不是男方或女方身为父母的权益,而是子女的权益,“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法官判定抚养关系归属的核心原则。简言之,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更能够健康成长,得到充分的教育,法官就会判决子女归哪一方直接抚养。

婚姻是感情的结合,离婚却是理性的结果。在争取子女抚养权的过程中,不是一个比惨博同情的过程,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围绕己方优势与对方劣势进行举证,往往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

02 争取子女抚养权需要哪些证据?

其实不管父母离婚与否,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而我们所说的“争取抚养权”,其实是父母争取直接抚养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则由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也就是说,如果女方自身条件相对较弱,又想得到抚养权,应当尽早起诉离婚,不要犹豫不决拖到子女两周岁以后。孩子再大一些就要结合双方的具体条件,孩子的意愿等,来认定抚养权的归属,那么我们需要搜集哪些证据呢?

(一)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

①自己的工资收入优于对方,如纳税证明、工资表等;

②自己的受教育程度优于对方,如学位证书等;

③自己的居住条件比较好,距离学校较近,方便子女上学;

④自己的父母愿意帮忙照看孩子,且身体条件都比较好;

⑤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感情较好,可由居委会开证明,或者收集其他证人证言;

⑥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

⑦自己思想品行、工作表现比较好,可由单位开证明;

⑧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⑨证明自己适宜抚养子女的其他证据。

(二)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

①对方有婚外情、出轨、嫖娼等情形的;

②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恶性传染病的;

③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子女的;

④对方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

⑤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⑥能够证明对方不适宜抚养子女的其他证据。

涉及抚养权纠纷的离婚案件,案情可能没那么复杂,但人身关系并非对立关系,需要考虑的事项反而更多。一旦自己处理不好,法院把孩子抚养权判给对方,留给你的将只剩下后悔,这在很多当事人那里已经得到印证。所以离婚时要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建议咨询律师处理,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和我具体聊聊。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离婚后计划生育证明(切肤之痛)】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048940.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54秒, 内存占用1.91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