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规定:
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为有效:
上述3条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其审计报告均为无效;投标文件中所用《审计报告》如无效,通常会认定整个投标文件无效。
因审计报告无效 · 导致废标的案例
01财务审计报告无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被废标
2、郑州华之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无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违反《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二、审计报告应当有两名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的规定。故否决其投标文件。
02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不在有效期内,被废标
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不在有效期内,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要求,未通过初步评审。
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名称】 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1]1035号
【颁布时间】 2001-07-02
【实施时间】 2001-07-02【效力属性】 有效【法规编号】 2178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
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行为,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制度,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二、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报告,应当遵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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