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的社会,一段长久而又幸福的婚姻,已然成为了奢饰品。据权威数据表明,2018年全国结婚率为7.2‰,同时,全国离婚率(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直接相比)达到了38%,最高的黑龙江省达到了63%。

高离婚率的背后,与之对应的是因离婚协议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很多当事人主观认为“协议大于法”,在协议当中写什么都可以,协议内容不满意可以反悔。其实离婚协议内容虽然是夫妻双方协商订立的,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有人为了防止对方出轨,想出了签订“忠诚协议”的办法。市民小张就和丈夫小孙签订了一份这样的协议,理由是小张多次看到丈夫的手机当中有与女同事的暧昧短信。丈夫多次解释只是普通聊天,但小张并不相信他的说词。
为了让丈夫安分守已,小张与丈夫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如果男方不忠,将自动离婚,房子、车子以及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小孙觉得没什么问题就签字了。不到半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了。离婚时,小孙也拟定了一份离婚协议:车子和存款归男方所有,房子和孩子抚养权归女方,孩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一人一半。妻子对这份协议表示不满,她觉得应该按照之前的协议执行。不久,二人因这份“忠诚协议”打起了离婚官司。法院判决,这份“忠诚协议”无效。
对于“净身出户”这种财产约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有很多法院是支持的。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法院的主流判法是不支持的。忠诚协议的内容属于道德约束范畴,此类约定的履行和制裁都应属于道德范畴,而不是法律范畴。
焦聪利律师认为,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而且根据《婚姻法》,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忠诚协议”涉及道德层面,有胁迫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双方草签、未办理登记的离婚协议,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婚内离婚协议,在未办理离婚登记时不生效。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小孙与妻子签订的离婚协议应以办理离婚登记时的那份为准。
谁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对子女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对第三者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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