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案例(引以为戒)

 2025-08-10 12:09:02  阅读 361  评论 0

摘要:01 2021年8月13日1时20分,庞某某驾驶豫H7***7号小轿车,沿健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七贤大道口时,与沿七贤大道由南向北牛某某驾驶的豫H6***6号小型客车相碰撞,致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庞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

01 2021年8月13日1时20分,庞某某驾驶豫H7***7号小轿车,沿健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七贤大道口时,与沿七贤大道由南向北牛某某驾驶的豫H6***6号小型客车相碰撞,致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庞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牛某某无责任。

02 2021年8月13日8时40分,员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D9***2的小型客车,沿修武县华芳路伊赛牛肉体验店门前路段驶入非机动车道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宰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宰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员某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交通道路安全条例》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宰某某无责任。

03 2021年8月15日12时15分许,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X***2的小型客车,沿云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云台大道健康路口北30米处左转弯时,与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D5***1的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秦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有关“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路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04 2021年8月18日11时50分,祝某某驾驶豫HM***8号小型客车,沿丰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卫计委门口转弯时,与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吴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吴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祝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某无责任。

05 2021年8月22日13时40分,范某某驾驶豫H2***6的小型客车,沿修武县运粮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馆驿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蒋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范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蒋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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