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利用非法获得的公民信息进行电话推销)

 2025-08-10 12:48:01  阅读 749  评论 0

摘要:电话推销是一些企业推销的方式,生活中我们总会接到各种奇奇怪怪的陌生电话,买了车,卖车险的电话来了;买了房,搞装修的电话来了;孩子刚上学,培训机构的电话来了……,最常见的莫过于问你要不要购买各种保险。电话推销就像一个幽灵,可以在任何时候突然出现,让我们防不胜

利用非法获得的公民信息进行电话推销,你可能涉嫌犯罪电话推销是一些企业推销的方式,生活中我们总会接到各种奇奇怪怪的陌生电话,买了车,卖车险的电话来了;买了房,搞装修的电话来了;孩子刚上学,培训机构的电话来了……,最常见的莫过于问你要不要购买各种保险。电话推销就像一个幽灵,可以在任何时候突然出现,让我们防不胜防,躲不开、甩不掉。虽然智能手机可以设置拦截功能,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它总能从某个缝隙中钻出来,像蚊子一样嗡嗡嗡围着转,让我们却无可奈何,所以,针对这些莫名其妙的推销电话,我们就知足能忍着吗?

2004年,杨军开设了南京瀚思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保险公司代理,主要业务是通过向客户打电话推销保险。每谈成一笔车险,代理人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到20个点的提成。杨军有一个在车辆检测站工作的朋友吴德松,吴德松可以接触到全南京市的私家车主信息,每半年会用U盘拷下这些“数据”送给杨军。2008年以后,由于单位管理严格,吴德松无法再从车检站拷出私家车主信息了。杨军为了保障客源,把目光瞄向了信息买卖市场。2009年,杨军认识了一个叫李政的“黄牛”,得知李政可以搞到私家车主信息,两人马上达成了“协议”,杨军以每条五分钱的价格,从李政手中购买“数据”。此后近7年的时间里,杨军通过李政获取了私家车主信息数十万条。

本案中,杨军购买公民信息进行电话销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据悉随着业务拓展,杨军已经不满足现有的客户资源。在与周滨等保险从业人员交往中,杨军得知他们手上还有更多“数据”。于是,杨军先后从同行们的手中获取了涉及江苏、吉林、山东、天津等多个省市的私家车主信息。这些信息,有些是免费送的。手上有了这么多客户资源,讲义气的杨军没忘了让同行们跟自己一起发财。当有保险代理员向杨军打听有无“数据”时,杨军总是很大方地为其免费提供。私家车主信息就这样在众多保险代理员之间流转。买卖个人信息当然是涉嫌犯罪的行为,但保险代理员在合法经营中获取了客户信息后,除买卖外,还会在业务往来中互相交换使用这些信息。那这些行为能否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利用非法获得的公民信息进行电话推销,你可能涉嫌犯罪

律师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所以,杨军等人通过“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均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9月,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杨军等36人、南京畅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8月2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起诉意见。杨军等人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金。2018年11月28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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