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如何把配偶包养小三的钱要回来)

 2025-08-12 08:21:01  阅读 331  评论 0

摘要:托尔斯泰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造成夫妻情感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的,其中婚内出轨占很大的比例。那么,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另一方是否有权向出轨方或者第三方主张返还赠与财物呢?案情概述陈某与梁某为夫妻关系。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托尔斯泰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造成夫妻情感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的,其中婚内出轨占很大的比例。那么,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另一方是否有权向出轨方或者第三方主张返还赠与财物呢?

案情概述

陈某与梁某为夫妻关系。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6年开始与张某发展婚外情人关系。2008年3月,陈某在南海时利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张某购买号牌为Y×××××小汽车一辆,支付购车款13万元,该车辆的权利登记人为张某;2010年9月,陈某为帮助张某购买位于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一套房产,以转账方式为张某支付20万元房屋首付款,该房屋权属登记人为张某;支付了房屋首期款后,陈某又委托设计公司为上述房屋进行装修,分期支付房屋装修款合共16.5万元。

2013年12月,陈某被妻子发现婚外情事实,决定与张某分手,并要求张某归还自己给其购买的车与房,张某不肯。陈某夫妻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陈成为其支付的房屋首付、购车款及装修费用。

玄博释法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对张某的赠予是否有效?

首先,关于赠予是否有效的问题。陈某与张某发展婚外情,违反了婚姻法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的基本义务,属不正当男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陈某与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应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陈某未经妻子梁某同意,将大额财产赠予张某,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妻子梁甜的财产权益,同时也有违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予行为无效;而张某明知陈成有配偶而与原告陈某以情人身份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陈某赠予的大额财产,亦非善意第三人。为此,陈成夫妻主张被告返还陈成为赠予而支付房屋首付款、车款及装修费用等款项,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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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博视角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

其一,现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陈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张某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基本义务,其与张某的同居关系属不正当男女关系。

其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虽然我国婚姻法缺乏上述有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陈某赠与张某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妻子梁某同意赠与张某车辆、房屋及钱款,侵犯了梁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明知陈某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其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陈某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梁某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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