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祖籍西安,长期在西藏拉萨市居住、生活及工作。2019年7月某日回高陵省亲。回家后,崔某某因“间断性大便糖稀伴腹胀、乏力10余年”在西安市高陵区某医院就诊。某医院诊断后,建议崔某某服用中草药治疗,并开具了具体组方。就诊当日,崔某某在家中煎服中药约40分钟后,出现全身不适,症状逐渐加重,出现神志不清,言语对答不切题,瞳孔放大,时有循衣摸床等症状。家属随即将崔某某送至高陵区某医院救治,后因病情严重转入西安市某三甲医院急诊室观察医治,并于1周后好转离院。
崔某某认为,高陵区某医院对其所用治疗中草药不当,造成其昏迷不醒,丧失意识且四肢麻木,故要求高陵区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崔某某与其妻多次找医院要求赔偿未果,后向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递交了申请书。医调委接受申请后,便集中进行了调解。被申请人高陵区某医院坚持认为自身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故不予赔偿也不再参与调解。高陵区医调委依照调解程序出具了《医患纠纷终止调解书》。
2020年2月某日,崔某某电话联系医调委,再次提出申请调解纠纷。经医调委沟通后,高陵区某医院同意进行线上调解。
调解开始,某医院首先表示患者在其医院治疗时,其症状、舌苔、脉象与诊断相符,处方用药与诊断、证型相符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计量用药,无违反中药“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无应用大毒药物,用药过程中符合中药调剂规范。其次,患者崔某某长期居住在西藏拉萨,2019年7月某日就诊时,刚从拉萨回来第三天,由高原下到平原地区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全身不适、乏困无力、困倦、嗜睡等“低原反应”,而且血常规提示血红蛋白、红细胞偏高,患者病情变化可能与其个人体质有关。另外,患者崔某某在西安某三甲医院急诊诊断结果为“药物中毒待排”,其用药未见使用解毒药物,因此不能确切认为是因药物中毒引起的结果,需要做进一步排查。至于崔某某提出的承担误工费、陪护费、往返机票费、食宿费以及精神赔偿费共计70000余元等要求于法无据,且医院无过错,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调委会经过综合研判认为,该纠纷焦点在于院方是否真正存在医疗过错,是否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为此,调委会协调区卫健等相关部门共同针对崔某某在高陵区某医院就诊病历和西安某三甲医院就诊病历,邀请相关医疗领域具有丰富诊疗经验的医师进行了会商。经过充分论证,认为高陵区某医院虽然在诊疗过程中,其方案和用药基本符合医疗规范,但在患者治疗过程中,未细致考量患者经高原地区至平原地区的“低原反应”情况,患者身体出现的不良反应与医院诊疗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确应负有一定的医疗责任,应当给予崔某某适当赔偿。
随后,调委会多次与高陵区某医院相关领导进行了电话沟通协调,并借鉴历年来人民法院相关医疗纠纷诉讼案例赔偿标准,向高陵区某医院进行多次论证说明。在此基础上,高陵区某医院原则上同意了给予崔某某适当医疗赔偿,但对于崔某某共计70000余元赔偿费要求认为金额过高,院方无法接受,依据责任愿意赔偿崔某某人民币8000元。
调委会随即同崔某某联系协调具体赔偿事宜,并将专家会商结果和高陵某医院赔偿意见进行了告知。疫情期间,崔某某人在拉萨也急于了结此事。调委会借机在做通了崔某某近亲属思想工作基础上,与其亲属共同劝说崔某某降低赔偿要求,力争同院方尽快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崔某某表示愿意同院方就赔偿标准事宜再次进行线上调解。
之后,调委会组织高陵区某医院、崔某某近亲属和崔某某通过电话视频的形式,就该起医疗纠纷再次进行了线上调解。
调解过程中,高陵区某医院愿意给予崔某某一次性补偿费用8000元(包含其在当地医院和西安某三甲医院诊治费用共计6175元,住院期间陪护费、营养费745元,往返机票费1080元)。高陵区某医院认为,崔某某在其病情好转后即返回拉萨,不存在误工情形,至于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于法无据,故对其赔偿要求不予接受。崔某某认为,其诊治过程中,心里受到了极大惊吓,坚持要求另外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共计要求赔偿58000元。调委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高陵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用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范,但诊疗过程中确未细致考量崔某某身体实际情况,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确实造成了崔某某身体出现了不适症状,应当给予一定的适当补偿。经过调委会从中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补偿协议:
1.某医院一次性付给崔某某医疗补偿费10000元;
2.本医疗补偿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葛。
医患纠纷属于社会管理机制缺陷衍生出的问题,应尽量引入社会力量进行妥善解决,将原来针尖对麦芒式的医患双方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就医患纠纷社会管理而言,引入人民调解,设立医疗纠纷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堪称创新医疗领域社会治理的新途径。
张某与周某同在岚皋县某镇小学六年级就读。2018年4月某日中午自习时间,张某出于好玩将口水吐至周某脸上,周某十分愤怒,抓住张某的左手食指用力掰,导致张某食指骨折。期间,周某父亲一直带着张某先后在镇卫生院、市某医院治疗,在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0天,目前左手手指基本恢复。治疗期间,周某父亲垫付各项费用11000元,其他后续相关赔偿费用未结算清楚。自2018年至今,双方当事人因事故责任承担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损害赔偿数额发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协议。
2019年9月某日,张某父亲在多方咨询后,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受申请后,积极开展走访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张某现在随母亲在外地居住,手指未恢复原状,不能自然弯曲,希望周某及学校承担相关赔偿费用。学校负责人介绍,当时是中午休息时间,学生在教室上自习期间发生了这种情况,学校不应承担责任,愿意积极配合,协助双方做好保险赔偿。周某父母双方靠务农为生,经济来源有限,后续赔偿确实困难,且周某父母对于此次事件没有推脱责任,在治疗期间一直承担了张某的医药费,住院期间全程陪同治疗、护理张某等工作,在后续换药过程中主动提供交通工具。
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情况后,先后多次到张某和周某家走访。
在张某家,张某的监护人态度非常坚决,认为虽然自己的孩子有错在先,但是不至于造成孩子受伤不能正常上学的结果,整个家庭因为孩子受伤而不能正常工作、生活,截至目前,孩子的手指还没有完全恢复,要求周某赔偿的费用是客观合理的。调解员在听了张某监护人的诉求后,告知张某的监护人,张某与周某皆属于未成年人,张某有明显过错,周某也并非故意,若双方走诉讼程序会比较费时,对孩子也有影响,且耽误务工,增加开销。但事情已经发生,且对方在前期治疗的过程中能够全心全意的负责,一家人都是靠务农为主,经济来源有限,也要考虑对方的承受能力,所以希望张某的监护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能够降低诉求。
在周某家,周某的家属很无奈,认为自己的孩子是在受到欺负后,处于本能还击的对方,造成对方受伤,自己也没有推卸责任,而是积极配合,在张某住院期间已经花去不少费用,从自己的家庭来讲,前期因照顾张某,耽搁了务工,又支付了相关费用,作为以务农为主的家庭,实在是不堪重负。所以,请求调解员能够结合他家的实际情况,做好张某监护人的工作,最大限度的将该案了结。调解员告知周某监护人,张某与周某皆属于未成年人,张某有错在先,但是周某造成了张某受伤的事实,希望周某的监护人一如既往地拿出最大的诚意,使这件事情能够很友好、和谐的化解。
经过调解员反复从各个角度考虑做彼此工作,并耐心分析利弊,双方当事人同意坐在一起调解。调解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现实情况索要赔偿款要于情于理,对一方造成伤害是事实,但另一方经济实在困难,高额的赔偿费肯定拿不出来,不如各自都退让一步,学校也要积极配合,做好保险相关事宜赔偿。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周某父亲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
调解协议如下:
1.周某父亲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
2.张某父亲提供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学校协助进行保险赔偿。
双方就达成的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当场履行。
该案件是典型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如果双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对孩子的成长是不利,毕竟孩子是未成年人,不是出于故意,而且也将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本案的难度在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巧解事故责任认定难题,联合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用法有道,法亦有情,情暖人心。总之,成功化解案件离不开法、理、情的合理运用,而赔偿金额使得本案调处异常困难。面对实际情况,调解人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抓住问题关键,最终使当事人握手言和。
患者姚某某,男,56岁。2020年10月某日,以“在三天前育树时不慎从2米多高的梯子上摔下,腰部活动受限,可站立行走,伤后未作特殊处理,休息后疼痛未减轻”为主诉,于当日入住麟游县某医院治疗。医院根据患者病史,经拍片初步诊断:1.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2.胸12椎体陈旧性骨折。3.慢性支气管炎等收住入院。
入院后经家属同意,患者于10月某日在全麻下,行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切开复位钉棒,内固定术及腰1椎体内植骨术,手术顺利成功。术后拍片显示:骨折复位良好,内固定物在位,并未异常显示。患者于次日22:50分突然出现颜面苍白、大汗淋漓、呼吸急促、神志模糊,对光反应迟钝,意识丧失等症状。患者家属告诉主治医生,由于护士查房时翻动患者身体,在护士离开后患者突然意识不清,随即呼吸暂停。经主治医生抢救150分钟后,宣布死亡。医方告诉患者家属死亡原因为急性肺栓塞。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患者入院治疗时为骨折,最后医方又称死因为急性肺栓塞。在护士交接班时,护士为患者翻动身体而导致患者出现上述症状,护理不到位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院方认为,医院医疗程序规范且无过错,属于正常医疗范围。为此,患者家属便把尸体停放在病房,拒绝移尸到太平间,多人在医院吵闹,造成医院秩序混乱,病人无法就诊,引起众多群众围观。
医院发生医闹情况后,司法局及时指派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2名调解员提前介入,赶到医院现场与患方家属沟通、劝阻,做思想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医闹事态得以暂时平息。患方家属申请县医调委进行调解。
10月某日,医患双方同意申请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员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
经过分析和研判,调委会计划将调解分为3个程序:1.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双方身份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并写出书面申请和诉求事项。2.建议患方家属将尸体移入太平间保存。3.为划清责任,确定死因,建议患方家属对死者进行尸检,并告知患方家属拒绝尸检的后果和责任。
患方家属在听到尸检的建议后,情绪较激动,明确表示不同意尸检,对医院最终认定结论持怀疑态度,认为由医院做出的尸检结果肯定对患方不利,且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护理不到位等问题是导致患者死亡主要原因。患方主张直接由医院对患方家属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共计25万元,达成协议后才会把尸体移到太平间。院方坚持认为,应对死者进行尸检,查明死因,若院方存在过错,定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了解到双方争论的焦点后,调解员告知双方代表,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若不同意尸检,还有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研评和医患双方及调委会进行协商分析责任划分方式。经协商,医患双方同意医调委组织协商分析。
1周后,围绕上述双方争议的焦点,调解员认真听取患方家属对医院治疗过程提出的质疑,院方主治医生及医院有关科室的主治医师对患方提出的疑点逐一作出解释,并从医学角度进行分析。调解员调取查阅了院方病历、出入院记录、医患双方沟通记录单与手术知情通知书,均为家属签字同意。手术知情通知书第十一条明确写明:“有可能出现爆发型肺栓塞(血栓塞、脂肪栓塞)致呼吸心跳骤停突发死亡。”从以上证据证明,家属同意手术,形成肺栓塞的风险性医方已告知患方家属。调解员指出,手术知情通知书是手术风险存在的预先告知,在手术前家属应该考虑到术后的风险,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义务医方已经全部履行到位,合乎规范,患方家属提出的医方存在医疗过错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调解员又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询问了患方家属对于医方的解释是否满意及合理,得到了患方家属的肯定回答,认为医方的治疗过程合乎程序,只是医方在护士查房时,翻动患者身体导致出现异常情况,存在护理不到位的问题。
调解员又和院方沟通,转达了患方家属希望院方给予相应赔偿的愿望。调解员说服院方应以大局为重,权衡利害关系,互谅互让。院方最终承认了护理不到位的问题,并愿意给患方家属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分析、讨论、沟通,调解员作出了以下分析意见:
1.患者于2020年10月某日前往该院诊疗,院方诊断正确。
2.院方手术过程操作规范,并无违规行为,手术顺利成功。
3.院方手术风险告知等相关程序,合乎医疗规定。
4.存在问题:由于该院属二甲医院,受条件设备及人员临床经验等因素制约,10月某日下午护士交接班时(正常查房),翻动患者身体,护士翻动前可能存在术后血栓已经脱落,护士走后约1小时后患者情况出现异常,存在护理不到位的问题。
5.综合考虑,术后由于血栓脱落导致急性肺栓塞是主要致死原因,医院存在护理不到位的问题。
3日后,调解员就上述分析意见告知医患双方,双方均表示同意此分析意见。院方表示,患方请求赔偿金额过高,回去研究后才能答复。调解员表示,这个分析结果是经医患双方及医调委共同分析的结果,患方也同意此意见,希望院方主动面对自己的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引起不良影响。当日下午,医调委再次组织双方代表进行第四场调解,医患双方最终同意分析意见,根据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院方一次性支付患方家属丧葬费4.1万元,手术成功后至患者死亡期间的医疗费0.5万元,共计人民币4.6万元。
11月某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了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患方家属已将尸体搬回老家安葬,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本案中,医调委本着合法、合理、自愿、平等协商、保护患者利益、维护医院尊严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焦点,做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患方家属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及时组织医患双方进行沟通,院方主动解答患方的疑问,消除疑虑,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金额奠定了基础。同时,运用逆向思维,让双方当事人明白争执结果、双方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承担的法律后果,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本案中,医调委及时介入,引导医患双方认识各自的不足,既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调解员的回访工作,既能让调委会及时掌握履行进度和效果,又提高了调解工作质效。
2018年12月某日,镇安县某镇某村农民满某因左髋部跌伤入住镇安县某医院骨科,当日医院给其行“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2019年1月某日出院。
患者出院3个月之后仍然行走困难,局部疼痛剧烈,活动受限。2019年4月到11月的8个月期间,患者多次到县医院骨科复查,并咨询医生,原主治医生和手术医生都说正常,让其多加锻炼。但因疼痛不能缓解,左肢不能触地,病情未见好转,患者对医生说的“正常”产生怀疑,遂于2019年12月某日去甲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术后骨不连”,并住院治疗。1周后,甲医院给患者进行了“左股骨颈骨折术后骨不连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花费6万余元。患者在甲医院治疗出院后,数次到某医院找骨科医生和医院领导交涉,要求某医院赔偿损失。由于双方不断争论,矛盾越来越激烈。患者及其家属认为某医院骨科医生不讲理不认错,就到县政府及信访、卫生等部门去上访,要求解决某医院赔偿损失的问题。
2020年2月某日,在信访、卫生部门引导下,患者向县医调委申请调解。经征求意见,某医院于3月某日表示同意调解,并提交了申请书。
县医调委受理后,立即进行了第一次调解。患者认为,骨科医生陈某在2018年12月某日给其做手术时违反操作规范,将内固定钛钉打在骨折线上,造成术后骨不连,长时间不得愈合,事后陈某哄骗患者,推卸过错责任,因此要求医院赔偿70万元。医院认为其手术不存在问题,患者的要求不能接受。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互不让步,医调委宣布中止调解。
面对这起棘手的医疗纠纷,调解员积极寻找问题的突破口。首先,与患者沟通,适时做其思想工作,并建议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让患者及家属明白只有鉴定才能明确责任,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经过一番劝解和说服,患者及家属接受了先行鉴定的建议。
2020年5月某日,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为:1.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为60-70%;2.患者伤残等级评定为9级;3.患者后续治疗费评估为10万元人民币;4.患者护理期限评定为二次手术治疗出院后150日。医调委立即将司法鉴定书同时送达给患者和医院,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医患双方在3日内向医调委反馈意见。患者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司法鉴定意见,请求医调委依法调解,但医院却迟迟不作答复,使调解难以进行。
10天后,医院仍未作答复。医调委就主动与医院联系,再次征询意见,但医院含糊其词,不明确表态,流露出“能否不按司法鉴定意见来协商”的意图。又过了10天,医院仍没动静。针对医院这种消极态度,调解员指出:如果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服,应拿出充分理由和证据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规则。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调查和司法鉴定结果证明,医院及医务人员确实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医院至今也没有提供出无过错的证据,作为医生应当正视自己的过错责任,这件事旷日持久地拖下去,既不利于问题及时解决,还会影响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声誉。经过反复沟通,医院表示愿按鉴定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工作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双方态度明确后,医调委主持召开了医患双方参加的调解会,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患方要求医院赔偿47万元,并提交了“赔偿清单”。医院认为患者的诉求过高,只愿赔偿17万元。双方各坚持自己的意见不让步,调解工作又陷入僵局。
针对医患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差距大的情况,调解员察觉问题是患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医院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医调委进行了深入细致调查,证明患者为城镇社区居委会居民,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统一认识,达到意见一致,医调委与医院进行协商、沟通,医院同意按城镇居民计算赔偿数额。之后,医调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拿出合法合理的赔偿方案,提供给医患双方在协商中参考。
经过依法、耐心地调解,最终于2020年7月中旬某日医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各项费用22.8万元。
第二天,院方履行了协议。
至此,这起棘手的医疗纠纷成功得到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这起医疗纠纷案件历时长,患者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医院方面一直推卸责任,也不愿意接受调解,甚至在司法鉴定意见出来后,仍然不愿按照鉴定意见进行调解。医调委的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协调沟通,使得双方能够坐下来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解决了这起矛盾纠纷,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调解员对事业的高度忠诚和社会责任感,体现了调解员的无私奉献精神和良好职业道德,也展现了调解员的担当和价值。
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某村男青年刘某某,在9年前因受惊出现精神障碍症状。2018年8月,刘某某母亲将其送往镇安县某医院院治疗。2019年3月,医院医生查房时发现刘某某身体不适,给予参麦等药物滴注治疗,晚上刘某某病情出现危重,即转其他医院救治,凌晨1时因生命垂危再次转至西安的医院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
当刘某某父母得知儿子死讯后,急赶到镇安县某医院,痛苦流涕地找某医院负责人要儿子,大喊大叫“活要见人,死要见尸”,疯狂地骂某医院的领导和医务人员。当院方告知“人在西安医院”时,刘某某父母怒吼着要与院方负责人拼命,并哭闹着要看其儿子。后县某医院、县残联、卫生局和该镇政府商议,派4名工作人员领着死者父母一起到西安医院看了刘某某尸体。当死者父母见刘某某尸体僵硬青紫,怒火燃起,情绪激愤,认为其儿可能是被县某医院谋害而死的,就向镇安县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医疗事故。但刘某某父母不接受公安机关的说法,遂到县委、县政府上访,不断纠集亲朋到医院去闹,扬言要与院方拼个鱼死网破。县卫生局、信访局和残联等部门联合协调解决,但始终未能成功。通过信访部门和当地镇政府的劝导,刘某某家属和县某医院先后到医调委申请调解。
医调委介入后,首先与刘某某家属接触,用同情的话语安慰他们,待情绪逐渐平静下来后,调解员耐心细致地给讲解法律知识和理性维权道理,家属和亲朋们表示愿接受医调委的建议。稳定住死者家属的情绪后,调解员又做某医院的工作,但不顺利。院方始终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使调解陷入僵局。
针对某医院拒不担责情况,调解员又与刘某某家属沟通,建议进行司法鉴定,为其分析利弊。通过做工作,刘某某接受了鉴定建议。医患双方共同申请西安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为此,医调委告知双方暂时中止调解。后该鉴定机构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医调委调解室,双方当事人在场,信访、卫生、残联和某镇等各部门、单位当场见证,拆封并宣读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刘某某主要因小叶性肺炎、肺出血致呼吸系统及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2.镇安县某医院对刘某某呼吸系统感染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刘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死亡后果中负次要责任。宣读了鉴定意见书后,医调委让双方对鉴定的认可意见和解决途径的选择等问题认真考虑,并作出回复。
刘某某家属经过几天的咨询、思考、斟酌后,主动请求医调委解决该纠纷。县某医院也向医调委也递交了同意调解的书面反馈意见书。医调委主持召开了医院和死者家属双方参加的调解会,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刘某某家属当时提出索赔80万元的要求,而院方只愿拿出5万元了事。由于赔偿数额差距悬殊,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工作搁浅。之后,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沟通方式,分别做死者刘某某父母和院方的工作,双方的敌对情绪有所缓和。刘某某父母将索赔额从80万元降到40万元,院方愿从5万元增加到10万元。双方虽相应做出了让步,但赔偿额仍有较大差异,调解工作再次搁浅。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没有放弃,继续穿梭于双方之间进行斡旋,耐心做说服、疏导工作,与刘某某家属沟通,详细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医疗纠纷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劝解刘某某家属如果一味坚持高额赔偿,不利于问题的早日解决。同时与院方沟通,指出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依据司法鉴定书,刘某某的死亡后果院方负次要责任,如果这件事持久拖下去,会导致矛盾激化,产生不良影响。经过连续几天耐心做工作,双方的态度有了转变,都愿意坐下来交谈、协商。
在医调委主持下,双方坐下来进行协商,经调解员耐心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由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刘某某家属人民币15万元,并承担抢救费、鉴定费、停尸费2.3661万元;刘某某家属将刘某某尸体在西安火化。县调委会又协调各部门研究落实了死者尸体火化费用和生活救助资金3万元。
在医调委的监督下,双方全部履行了协议,并给刘某某家属兑现了救助资金。至此,这起僵持了近3个月的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求调解员头脑冷静,深入剖析原因,稳定患者及家属的情绪,引导双方理性维权。在本案中,调解员始终以独立地位、中立身份、第三方角色居于医患双方之间调解,合理运用司法鉴定,立场中立,理念公正,不偏不倚,公平对待,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让每一次调解体现公平公正,让每一位纠纷当事人感受公正的温暖,赢得当地群众的良好口碑。
镇安县某镇村民满某于2015年12月因左髋部跌伤入住某医院骨科。医院给其进行了“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2016年1月出院。满某出院3个月之后仍然行走困难,局部疼痛剧烈,活动受限。此后8个月期间,满某多次到某医院骨科复查,并咨询医生,原主治医生和手术医生都表示该情况属正常情形,让其多加锻炼。但因疼痛不能缓解,左肢不能触地,病情未见好转,满某对医生说的“正常”产生怀疑,遂至其他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术后骨不连”,并住院治疗.后该院给满某进行了“左股骨颈骨折术后骨不连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花费6万余元。
满某在其他医院治疗出院后,数次到某医院找骨科医生和医院领导交涉,要求医院赔偿损失。由于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不断争论,矛盾越来越激烈。满某及其家属认为某医院骨科医生不讲理不认错,于是到县政府及信访、卫生等部门上访,要求解决某县医院赔偿损失的问题。
2017年2月,在信访、卫生部门引导下,患者向医调委申请调解。经征求意见,某医院表示同意调解,并提交了申请书。医调委受理后,立即进行了第一次调解。患者满某认为骨科医生陈某在给其做手术时违反操作规范,将内固定钛钉打在骨折线上,造成术后骨不连,长时间不得愈合,事后找该医生时,医生陈某千方百计哄骗患者,推卸过错责任,医生的过错造成患者身体受到损害,经济受损失,要求医院赔偿70万元。某医院认为其手术不存在问题,患者的要求不能接受。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互不让步,医调委宣布中止调解。患者满某对医生仇怨较深,见医院态度又生硬,又多次到医院找骨科医生和院领导吵闹,扬言要请媒体记者曝光,将医院一件件医疗损害的事和侵害患者权益的问题向社会披露,致使事态即将扩大,矛盾濒临激化。
面对这起棘手的医疗纠纷,调解员积极寻找问题的突破口。首先,与患者沟通,适时做其思想工作,并建议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让患者及家属能明白只有鉴定才能明确责任,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经过一番劝解和说服,患者及家属表态不再找医院吵闹,并接受先行鉴定的建议。
此后,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为:1.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60-70%;2.患者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3.患者后续治疗费评估为10万元人民币;4.患者护理期限评定为二次手术治疗出院后150日。
医调委立即将司法鉴定书同时送达给患者和医院,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医患双方在3日内向医调委反馈意见。患者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司法鉴定意见,请求医调委依法调解,但医院却迟迟不作答复,使调解难以进行。时间过去10天后,医院仍未作答复。医调委主动与医院联系,再次征询意见。但医院含糊其词,不明确表态,流露出“能否不按司法鉴定意见来协商”的意图。又过了10天,医院仍没动静。针对医院这种消极态度,医调委再次做医院的工作。调解员指出:如果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服,应拿出充分理由和证据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规则.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我们的调查和司法鉴定结果证明,医院及医务人员确实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医院至今没有提供出无过错的证据,医生也没有正视自己的过错责任。这件事旷日持久地拖下去,既不利于问题的及时解决,将对医院造成压力;还会影响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声誉,将引起人们对医生更加不信任、不理解。经过反复沟通,耐心做工作,医院表示愿按鉴定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工作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双方态度明确后,医调委主持召开了医患双方参加的调解会,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患方要求医院赔偿47万元,并提交了“赔偿清单”。医院认为患者的诉求过高,只愿赔偿17万元。双方各坚持自己的意见不让步,调解工作又陷入僵局。针对医患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的巨大差距,调解员从中看出问题是患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医院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究竟按哪个标准计算?医调委进行了深入细致调查,证明患者为城镇社区居委会居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统一认识,达到意见一致,医调委与医院进行协商、沟通,医院同意按城镇居民计算赔偿数额。之后,医调委拿出合法合理的赔偿方案,提供给医患双方在协商中参考。经过依法、耐心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7月,医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各项费用22.8万元。双方在第二天履行了协议。
至此,这起棘手的医疗纠纷成功得到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医患纠纷近几年来越来越多。医调委作为化解纠纷的第三方,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在此案中,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纠纷的调解提供了依据。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认定也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医调委通过这两方面的认定和给双方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得纠纷合法合理解决。
镇安县某村妇女卢某(1979年6月21日生),于2009年11月21日以“停经39+3周,腹阵痛5小时”之主诉入住镇安县某医院妇产科。入院诊断“G1P2 39+3周、妊娠待产。”入院当日卢某分娩一男婴,医生给卢某行会阴裂伤缝合术,住院2天,11月23日卢某出院。回家后,患者大便发现阴道排出粪便。11月28日患者到某医院妇产科检查,诊断为“直肠阴道瘘”,治疗几天未见好转。通过检查诊疗,患者卢某知道是因为医生给其行会阴裂伤缝合术时误伤了其直肠,致其每次大便时阴道排出粪便,身体受到伤害,认为“直肠阴道瘘”的损害结果是医生缺失责任、手术过失造成的,就与责任医生产生矛盾,找医院领导交涉,要求处理这起医疗事故。
2009年12月4日,某医院与患者协商,让患者先治疗,费用由医院承担,医院并为患者卢某写了“医院依法承担手术治疗费用”字据。之后,卢某于2009年12月到2016年3月前后七年在镇安县某医院以及西安某甲、某乙、某丙、某丁医院检查治疗,但未能痊愈。因家庭经济本来困难,无能力承担高额医疗费用,卢某又找医院协商,2016年3月31日、4月12日、4月22日医院先后3次预借,共借给卢某某1.8万元治疗费。2016年4月5日,西安市戊医院为卢某施修补术,住院治疗13天。4月13日出院后,患者遵医嘱和建议,经两年多康复治疗,病情基本痊愈,身体状况恢复。
2018年12月,卢某找到某医院领导,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20万元。医院答复只能按1.8万元解决,卢某对院方的答复十分不满意,双方因赔偿问题导致矛盾加剧,由于与医院多次协商不成,卢某于2019年1月7日向镇安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医调委按程序迅速以书面文书向某医院送达了《征询意见函》,时隔半月,该医院复函同意调解。医调委依医患双方申请,于2019年1月29日受理了这起医疗纠纷。
受理后,调解员首先耐心听取了患者的倾诉和意见。卢某向调解员诉说其2009年11月21日在镇安县某医院分娩,医院给其做会阴撕裂伤缝合手术时,穿伤了直肠,大便时粪便从阴道排出,致阴道感染发炎,阴道炎经常复发,经医院检查,诊断为“直肠阴道瘘”。医院手术医疗过错,给其身体造成伤害,饱受9年之久的折磨,不能正常劳动、工作、生活,夫妻之间由于性生活问题也产生了矛盾,难言之隐无法向别人诉说,给精神上也造成损害。卢某认为向医院索赔20万元是理所应当的,至少也得赔14万元。调解员对卢某的遭遇表示同情,并适时做其思想工作,对她讲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和医调委的公正立场,卢某表示她相信医调委,愿降低索赔数额。
调解员初次与医院沟通时,医院承认当初做缝合手术给卢某造成直肠阴道瘘,但医院已垫付治疗费1.8万元,卢某恢复良好,现在再给付7千元了事。调解员再次约见卢某,说出医方的意见,卢某当即拒绝。
由于这起医疗事故达9年之久,医疗纠纷时间长,患者对医生积怨很深,双方关系紧张,矛盾升级,赔偿数额差距较大。面对这件看似简单、实则复杂、调解难度大的医疗纠纷,调解员认为现在双方的矛盾焦点就是赔偿数额,只要找到合法合理的赔偿方案,纠纷问题即可迎刃而解。调解员对医疗、交通、住宿等票据进行认真核对,误工和陪护天数合理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关于赔偿项目、标准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进行测算,拿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提供给医患双方在协商中参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不断穿梭于医患之间背靠背做工作,告知双方要理性维权,并向双方宣讲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十六条。告知医院,因为医院的失误,导致卢某生理和心理都遭受一定损害,建议其从卢某个人角度考虑,适当多赔一些。同时向卢某指出要理性索赔,不能漫天要价,并解读了《解释》相关规定。经过调解员数次耐心调解和不懈努力,医患双方最终接受了调解员调解建议,达成协议。
1.医方一次性赔偿患者卢某各项费用4.8万元,此次扣除已付1.8万元之外再赔付患者3万元。
2.2019年1月31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在医调委调解室签署调解协议书;2019年2月1日医院将3万元赔偿金全部给卢某支付清。
卢某和某医院都认为赔偿额度合法合理,对这一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这件医疗纠纷仅用两天就得到化解,本案调解成功之处在于:
首先,调解员抓住了主要矛盾,找准了突破口。本案历时时间长,双方矛盾深,由于纠纷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赔偿数额上,调解员通过认真审核票据,合理确定误工和陪护天数,按法律规定测算,确定赔偿额度,拿出双方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使纠纷问题迎刃而解。
其次,调解员正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进行调解,向双方当事人宣讲了法律规定,进行条文解释,在普法中调解,在调解中普法,使当事人能依法维权,依理谈事,这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第三,调解员善于把握双方心理,反复与双方进行沟通,适时做其思想工作,引导医患双方换位思考,使当事人理性对待问题,促成纠纷成功解决。
2016年11月8日4时40分,镇安县某镇白某之妻在镇安某医院分娩一男婴,谁料婴儿刚出生四个小时就出现呕吐的现象,后多次进奶吐奶。家属将情况向医生反映后,医生说是正常现象,让继续喂奶。8日下午到次日上午,婴儿呕吐明显加重,伴呻吟,吐出黄色粘液物,家属将吐出物用纸包着拿去给主治医生看,请求医生采取治疗措施,但未引起医生重视。9日下午3时后,患儿呕吐剧烈且从鼻孔流出,精神差,呼吸弱,面色青紫,腹稍隆起,家属将患儿抱去求另一张姓医生(非主治医生)救治,这位医生检查诊断后即告知家属该患儿病危,建议转院治疗。等到19时20分才乘西安来的救护车离开医院,21时40分到达西安某医院抢救,22时零五分因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诊断患儿死亡原因:消化道穿孔。
新生儿死亡后,白某对镇安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产生质疑,于11月10日早晨将新生儿尸体抱到该医院讨说法,要求医院承担相关责任。事件发生后,由于医院拒绝承担责任,缺乏与患方的有效沟通,导致双方对立加剧,矛盾升级,白某的母亲到医院寻求说法,亲属们到县委、县政府上访。2016年11月11日,患儿家属在信访工作人员劝解和引导下,向镇安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联调委)申请调解。
县联调委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及时和医院进行沟通,医院同意调委会介入调解,并提供了相关材料和病历资料。
县调委会受案后,周六、周日两天没有休息就着手查阅病历,询问医护人员和患方当事人。掌握了纠纷事实情况后,召开了调解见面会,听取双方意见。患方认为婴儿发病后医护人员的医疗服务差、责任心差,在新生儿病情发展、加重时,主治医生不重视,未采取检查、诊断、治疗等措施,多次失去救治和抢救时机,新生儿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医院赔偿18万元。医方认为新生儿死亡是其原发病所致,医院的诊断、护理符合规范要求,转上级医院救治是正确的,医院不存在过错责任,不能认可患方的索赔要求,如果患方坚持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应当进行司法鉴定来明确责任。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这起医疗纠纷看似简单,却涉及很多法律适用和医疗专业问题。为明确患儿死亡原因和相关责任,调解员按程序向患儿父母详细告知了尸检和司法鉴定的要求和规定,但家属拒绝尸检,也不愿意做司法鉴定。在与医院协商时,医院却坚持要求进行尸检和司法鉴定。针对这种情况,调委会组织调解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了集体讨论,通过对案情分析后认为此起纠纷存在以下焦点:
1.新生儿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2.医院在患儿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3.医院的诊疗行为如果有过错,其责任程度、过错参与度多少?
围绕这几个焦点问题,调委会又组织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和专职调解员进行了专业的分析评估,并形成了客观、科学的分析意见:
1.新生儿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先天性发育障碍,胃壁肌肉缺损,致新生儿胃穿孔、腹膜炎、中毒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患儿出现吐奶在6-12时后仍然拒食、呕吐,且呕吐加剧、呻吟、精神差等病情,未引起医护人员的警觉,仍按正常情况护理、观察;当患儿呕吐剧烈,吐出黄色粘液物、病情重危时未能重视,未予以鉴别、检查、处理,致病情恶化,医院存在过错。
3.医院的过错责任介于次要与轻微之间,过错参与度为20%。
4.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意见作出后,调解员将专家组分析情况预先分别向医方和患方进行了渗透和沟通。
11月17日,调委会主持召开了医患双方参加的调解会,由专家组负责人将分析评估意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通报,并详细讲解了分析意见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医学论证。医患双方对分析评估意见表示认可,使纠纷焦点和责任难题得以破解。
第三次调解,就赔偿数额问题引导医患双方进行协商。白某把索赔要求从18万降到10万元,医方提出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然后按20%责任来承担赔偿约2万多元,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又发生争执,互不让步。
调委会针对医患双方赔偿数额争执问题组织调解人员进行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合法合理确定赔偿额度,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所在。为推进调解工作的进展,实施了以下方案:
首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医疗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相关规定,根据纠纷事实,结合专家组意见进行测算,拿出初步意见提供双方参考。其次,调解员与医患双方反复沟通、交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增进相互理解。第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调解,从法理角度向医患双方讲解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列举相似案例作进一步说明。第四,用人性化的方法进行调解,把情、理融入到调解过程中,明之以理,动之以情,解开医患之间的“心结”。第五,对医院相关人员和患方当事人进行入情入理的分析解释,帮助其理顺情绪,做好说服、疏导工作。经过几天的艰苦努力,2016年11月24日,医患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
由医院赔付和救助患儿家属人民币6.658万元,婴儿尸体由家属自行处理。11月25日,双方履行了协议约定。至此,一起纠缠了半个月的医疗纠纷成功化解,避免了矛盾恶化、事态扩大。
医患纠纷调解,是调解中的难题,如何缓解患方的过激情绪,公平公正的开展调解,在这起医疗纠纷化解过程中,可以总结如下:
一是在患儿家属拒绝尸检、不同意司法鉴定而医院又坚持鉴定的情况下,调委会通过客观、科学的分析评估,破解了责任认定的难题,打通了调解瓶颈,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二是正确适用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来确定赔偿额度,结合纠纷事实、责任程度拿出合理又可行的调解意见,使医患双方能够接受,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三是善于运用法、理、情结合的方法、人性化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善于做说服、疏导工作,善于沟通、引导,促使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四是调解员积极发挥专长,主动热情地开展调解工作,放弃休息,加班加点,连续奋战,体现了他们的高度社会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的职业精神。
2015年9月8日,镇安县某镇某村妇女柳某因丈夫李某(49岁)患精神分裂症,将其送往某精神病防治院治疗。10天后,柳某得到了不幸消息:李某在精神病防治院死亡。她赶到精神病防治院,医院说人在某二级医院去世。到了该医院,说尸体放在太平间。柳某觉得人突然死亡不正常,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出警后认为此案属医疗纠纷,要求某精神病防治院将死者尸体送殡仪馆存放。死者被送往殡仪馆后,柳某到精神病院找该院负责人,要求给予合理解释,但院方负责人未给予合理解释且态度不好。柳某情绪更加激愤,吵骂不休,并要与他拼命,院方负责人只好避而不见。无奈之下,柳某就到县政府上访。
之后,残联、卫生局、信访局等部门单位共同进行协调,组织双方谈判,因院方不愿承担责任,激起柳某情绪激动,失去理智,抱住负责人的腿哭天喊地,导致谈判中断,协调未能成功。9月21日下午,负责协调的几个单位负责人将双方引领到镇安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联调委),请求帮助调解这起纠纷。
县联调委介入后,未急于调解。首先,用关心的姿态、同情的口吻安慰死者妻子柳某,进行一番法理劝导和心理疏导。随后,立即收集病历资料和相关材料交由专家查阅。调解员又抓紧时间询问精神病院的责任医生、护士和县医院急诊科抢救病人的医生,经多方查证,掌握了事实情况:
患者李某于2015年9月8日15:30入住精神病院精神科,入院后诊断:1.精神分裂症;2.尘肺病?住院后按精神病对症治疗。9月13日发现患者精神差,饮食差,呼吸困难。14日、15日、16日3天仍然精神差,呼吸困难,将抗生素增加2.0g静滴,给心得安10mg口服。9月17日19:50病人出现口吐白沫,呼吸困难,20:05转某二级医院,以胸闷、呼吸困难3天加重伴意识不清收住急诊科抢救。患者已神志不清,呈昏迷状,颜面苍白,大汗淋漓,对光反射消失,口唇发绀。查体诊断:尘肺并有感染,重症肺炎,呼吸衰竭。经抢救近50分钟,20:55时宣告死亡。患者死亡后,精神病防治院将死亡情况电话告知当地政府,随即通知到柳某。
掌握了纠纷事实后,联调委召开了医患双方参加的第一次调解会,并邀请公安、信访、卫生、残联、镇村等相关人员参加调解。患方哭诉:在患者病情危重和送二级医院抢救的过程中,院方为什么不告知家属?一个活生生的人,为什么会突然死亡?院方认为,诊疗活动没有问题,患者是因肺病变化、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的,与医院治疗没有关系。柳某听到院方的说法,怒火再次被点燃。调解员当即规劝、安抚死者家属,并请村支书做患者家属的工作,避免事态恶化。因双方对抗严重,分歧较大,第一次调解未达到预期目的。
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患者的死亡原因、院方的治疗有无过错。分清责任,依法调解,是解决这起医疗纠纷的核心所在。为此,调委会组织县域内的心内科、呼吸内科等医疗专家和法律方面专家对该纠纷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专家评鉴意见:
1.患者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尘肺感染,肺炎,急性呼吸、循环衰竭。
2.医务人员对疾病的发展、严重并发症认识不足,在患者2015年9月13日后病情发生变化的三天时间里,出现呼吸困难、心率快等症状时,虽进行了相应治疗,但处置欠妥,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
3.未尽到告知患者家属义务,违背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规定。
4.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缺陷和过错。
5.患者的死亡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存在间接性因果关系,医方负有次要责任。
专家组拿出评鉴意见后,几位调解员分别做院方和患方的工作。调解员向院方代表通报了专家的分析意见,客观地指出医务人员治疗过程中的缺陷和失误,存在未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的过错,证据十分清楚,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院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希望院方能理解、同情柳某失去亲人的悲痛心情和家庭不幸情况。调解员向柳某做工作时,详细分析事件的全过程,讲明了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耐心解释相关医学知识和患方所提的疑点,同时进行了长时间的说服疏导工作,讲法律,讲道理,并劝告:即使再悲伤,应承认事实,也应依法理性地维权。经过调解员们耐心细致地工作,医患双方都表示愿意和解,调解工作有了可喜的进展。
9月25日,联调委又一次召开调解会,县卫生、信访、残联、镇村相关人员受邀也参加了调解。责任已明确,重点就赔偿数额问题进行协商。柳某提出了40万元的赔偿要求,院方表示只愿支付10万元。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差距较大。调委会调解员讲解了法律规定、赔偿项目和标准,引导双方应根据纠纷事实、责任程度合法合理确定赔偿额度,双方平等协商。接着,几位调解员背靠背地做双方工作。
经过努力,最终医患双方达成协议:由院方赔偿患方12万元,并于当日履行了协议。
这是一起疑难复杂医患纠纷,是个难啃的骨头。经过调解员和相关单位、专家的努力,这起医疗纠纷成功得以解决。
一是专职调解员在调解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几位专职调解员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他们发挥各自的专长、智慧和技能,思考问题、处理事情、解决办法都体现着公平、公开,能够让纠纷当事人信服、接受。
二是充分发挥医疗及法律专家的力量。通过专家评鉴正确划分责任,用医学知识解决医疗纠纷的核心问题,用客观、公正的评判让当事双方心服口服,为纠纷化解打牢了基础。
三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纠纷。针对当事人的复杂心理和行为,及时宣讲法律政策,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维权。坚持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纠纷事实,按项目标准确定赔偿金额,保证了赔偿合法合理,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马某,男,69岁,2017年9月6日因“冠心病、糖尿病吧、高血压l级、慢性胃炎”入住杨陵区某中医院治疗。入院后院方根据患者病史,主治大夫给予“活血、营养心肌及支持对症治疗”,患者经治疗后血糖有所下降。2017年9月6日早10时左右患者突然出现“胸闷、气短、咳白色泡沫痰”症状,考虑急性左心衰,立即给予吸氧等急救措施并拨打杨凌示范区医院120急救电话。约20分钟后示范区医院急救人员赶到时患者端坐休息,测血压110/70mmhg。遂在120急救人员护送下,家属将患者背至一楼时,发现患者昏迷、脸色青紫、口吐白沫、小便失禁,医护人员立即配合120急救人员就地现场抢救约30分钟,患者瞳孔放大,无心跳及自主呼吸,心电图呈直线,宣告患者死亡。
马某家属认为:
1.院方主治大夫对病人病情诊断含糊不清,一会儿胃病、一会儿心脏病、一会儿又是综合症,而主治医生在对患者病情含糊不清的情况下如何用药?
2.主治医生在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急于推卸责任,在未告知患者家属的情况下给120急救中心打电话,在转运患者下楼时医院未提供必要的医疗设施如轮椅担架之类。
3.主治医生不具备最起码的医疗常识,拔掉氧气,患者家属质问时声称120急救车上有氧气,并采取极端的施救方式,指示家属把患者由三楼背下一楼,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时间,因此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提出赔偿患方45万元,院方不同意,死者家属便身着孝衣孝帽在医院门口抱着遗像、摆花圈,造成医院秩序混乱,病人无法正常就诊,引起众多群众围观。发生医院被堵情况后,杨陵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员赶到现场与患方家属沟通、劝阻,做思想工作,并拿出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指出他们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最后才得以稳定局面。事态平息后,调解员把医患双方引领到医疗纠纷调委会进行调解。
2017年9月9日,医患双方申请医调委调解,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
首次调解,首先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并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其次,建议患方不能围堵医院,影响医院的日常运营,为了划清责任、确定死因,建议双方对死者进行尸检,并告知双方拒绝尸检的后果及责任。
患方意见:不同意尸检,主张医院对患者死亡负全部责任,并要求医院赔偿患方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表示不会再摆放花圈围堵医院大门。
院方意见:同意尸检,要求划清责任。医院若有过错,责任认定后会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
调解员告知双方,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若不同意尸检还有另外三种责任划分方式: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研评。经协商,医患双方同意进行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研评。9月9日下午,医调委协调杨陵区卫计局抽调部分专家,认真听取医患双方意见陈述,查阅相关病例资料,询问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有关疑点,并认真分析讨论研评,做出技术分析意见如下:
1.患者于2017年9月6日前往该医院诊治,院方诊断正确,治疗适应症明确。
2.存在问题:院方从三楼转运患者至一楼过程中未提供轮椅或担架等医疗设施,医生指示家属背负患有心脏病的患者下楼存在过错(专家特别提醒,一定不能背送心脏病人,这一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速病人死亡)。
9月11日,调解员及时将医学专家技术分析意见告知医患双方,院方表示要回去研究后才能答复。患方则表示不同意分析意见,坚持院方负全部责任。调解员耐心地向患方解释意见内容,并告诉家属若仍不相信分析意见可另找医学专家咨询。
9月13日,院方表示:分析意见所划分的责任有点偏高,医院没有那么大的过错。调解员要求院方实事求是,希望院方主动面对自己的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引起不良影响。
9月15日,医调委再次进行调解,医患双方表示同意专家分析意见。根据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调解员要求医患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医调委根据《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等有关法律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院方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给患者家属,双方放弃基于该医疗纠纷的一切诉讼权利。此后患者家属方不得从事或者散步影响院方名誉的任何行为。
9月18日,调解员电话回访医患双方,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本案中,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患者利益、维护医院尊严”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患方家属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及时组织医学专家对该医疗行为作出技术分析研评,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明白争执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告知双方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后果,从而使医患双方冷静思考,端正态度,达到调解的目的。医调委既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张某,男,48岁,商洛市洛南县某镇村民。2016年2月13日张某在渭南市潼关县某矿打工时被矿车砸伤右腿,送往潼关县人民医院治疗,以“双侧肋骨骨折伴胸腔积液、右侧髋关节脱位”为主诉转入渭南市某专科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双侧肋骨骨折伴胸腔积液、右侧髋关节脱位、右膝内侧副韧带、交叉韧带损伤。遂给予活血化瘀、抗炎止痛等治疗。在完善各项围术期检查后,主治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建议施行“右膝关节镜下内侧副韧带、交叉韧带重建术”,告知了拟行的手术项目,与张某家属签订了知情同意书,进行了术前麻醉谈话,手术的各项准备工作就绪。2月28日3时许,医院在完成身份信息核对并建立静脉通道和连接监护仪后,实施硬腰联合麻醉。麻醉针注射后,张某突然血压下降,面色苍白,呼吸急促,口唇发绀,随之意识模糊,心脏骤停。医生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术,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抢救,回天乏术,张某死亡。
张某家属认为,张某死亡的原因是麻醉意外,医疗活动中有明显过错,是医方失误导致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患方以遵守农村风俗为由拒绝尸检,并索赔100万元。死者亲属将尸体停放在手术室拒绝搬出,在医院大吵大闹,有停尸闹事和上访苗头。渭南市临渭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三名调解员和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耐心做患方亲属的说服疏导工作,动员其将尸体搬离手术室。但死者亲属仍然情绪激动,拒绝搬离。为了维护医疗秩序,调解员引导医患双方到医调委进行调解。
2016年3月2日,医患双方到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和调解程序后受理了案件,安排四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取了诊疗病历。告知双方权利义务、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
在调解工作中,调解员首先制订了调解方案,一是做患方情绪安抚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并进一步深入做其思想工作,改变其“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认识,转变其不切实际、漫天要价的幻想。二是做医方工作,使其认识到医疗过错的严重性和应该承担的责任。三是以《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为依据,公平公正的确定补偿数额。
根据医患双方的诉求,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并召开医学专家分析会。认为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麻醉意外,对此双方没有异议,焦点问题是在赔偿数额上。
调解员和张某委托代理人进行谈话,做患方情绪安抚工作。患方认为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麻醉意外,医疗活动中出现明显过错,是医方失误导致死亡。死者生前未曾婚配,没有妻子儿女,家中有88岁的老母亲和患有精神病的哥哥,全家靠患者外出打工维持生活。张某正值壮年,他的意外死亡使家中失去了经济支柱,生活陷入困境,因此索赔100万。按照农村的风俗,人死了必须留个全尸,不能进行尸体解剖,否则,无法埋入祖坟,因此,坚决不做医学法医鉴定。调解员告诉患方: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情,值得同情。但人死不能复生,闹事解决不了问题。只有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诉求,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调解或者到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停尸闹事、扰乱医院工作秩序,不但解决不了纠纷,反而影响社会稳定,情节严重的,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只能落个人财两空的结果。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提出补偿数额,通过协商,才能拿到应得的补偿。经过耐心的思想工作,患方情绪得到转变,愿意坐下来协商,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员对医方进行了调查谈话。医方承认死亡原因是麻醉意外,但与患者自身原因有关。患者肢体肿胀并且一直卧床休息,影响血液回流,下肢深静脉血拴形成并急性肺动脉血拴栓塞,导致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医方竭尽全力进行抢救,时间长达3个多小时。医院实施手术的过程是规范的,抢救是积极的。鉴于患者在术前麻醉过程中死亡,医方有一定过错,愿意向患方进行适当补偿。调解员告诉医方:《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医院手术方案不周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考虑不周,麻醉出现意外,导致呼吸衰竭、心脏骤停,虽进行全力抢救,但还是造成了患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出现明显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患方不做医学鉴定,死亡原因无法按法律程序确认,只能是由医方对患者家属予以经济补偿。
调解员苦口婆心、不厌其烦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一次又一次地背对背调解,一遍又一遍地协商,双方在补偿数额上逐渐接近。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医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2016年3月4日,医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9.5万元,患方将尸体拉回安葬,持丧葬证明到医调委办理领款手续。
本起案件横跨两市,涉及人员多,调解难度大。患方聚众停尸闹事,扰乱医疗秩序,有越级上访苗头,影响社会稳定,引起省、市、区各级领导关注。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医患双方满意,社会效果良好。
一是调解员耐心疏导,作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适时宣传法律法规,指明解决纠纷的正确途径,成功引导医患双方进入调解平台。
二是调解方案细致周密,步骤设计合理,调解方法得当,围绕纠纷焦点——赔偿数额,认真分析案情,召开医学专家分析会,明确了一方的过错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引用法律法规准确,科学地确定赔偿数额,为达成协议打好基础。
三是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疏导沟通,医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书合情、合理、合法,履行到位,医患双方均感满意,社会效果良好。
此案中,调解工作快速高效,集中人力、集中时间,抓住有利时机,一鼓作气,趁热打铁,速战速决,仅用三天时间就使这起停尸闹事、人员众多、情绪对立、情况复杂的重大医患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2015年9月8日,镇安县某镇某村妇女柳某因丈夫李某(49岁)患精神分裂症,将其送往某精神病防治院治疗。10天后,柳某得到了不幸消息:李某在精神病防治院死亡。她赶到精神病防治院,医院说人在某二级医院去世。到了该医院,说尸体放在太平间。柳某觉得人突然死亡不正常,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出警后认为此案属医疗纠纷,要求某精神病防治院将死者尸体送殡仪馆存放。死者被送往殡仪馆后,柳某到精神病院找该院负责人,要求给予合理解释,但院方负责人未给予合理解释且态度不好。柳某情绪更加激愤,吵骂不休,并要与他拼命,院方负责人只好避而不见。无奈之下,柳某就到县政府上访。
之后,残联、卫生局、信访局等部门单位共同进行协调,组织双方谈判,因院方不愿承担责任,激起柳某情绪激动,失去理智,抱住负责人的腿哭天喊地,导致谈判中断,协调未能成功。9月21日下午,负责协调的几个单位负责人将双方引领到镇安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联调委),请求帮助调解这起纠纷。
县联调委介入后,未急于调解。首先,用关心的姿态、同情的口吻安慰死者妻子柳某,进行一番法理劝导和心理疏导。随后,立即收集病历资料和相关材料交由专家查阅。调解员又抓紧时间询问精神病院的责任医生、护士和县医院急诊科抢救病人的医生,经多方查证,掌握了事实情况:
患者李某于2015年9月8日15:30入住精神病院精神科,入院后诊断:1.精神分裂症;2.尘肺病?住院后按精神病对症治疗。9月13日发现患者精神差,饮食差,呼吸困难。14日、15日、16日3天仍然精神差,呼吸困难,将抗生素增加2.0g静滴,给心得安10mg口服。9月17日19:50病人出现口吐白沫,呼吸困难,20:05转某二级医院,以胸闷、呼吸困难3天加重伴意识不清收住急诊科抢救。患者已神志不清,呈昏迷状,颜面苍白,大汗淋漓,对光反射消失,口唇发绀。查体诊断:尘肺并有感染,重症肺炎,呼吸衰竭。经抢救近50分钟,20:55时宣告死亡。患者死亡后,精神病防治院将死亡情况电话告知当地政府,随即通知到柳某。
掌握了纠纷事实后,联调委召开了医患双方参加的第一次调解会,并邀请公安、信访、卫生、残联、镇村等相关人员参加调解。患方哭诉:在患者病情危重和送二级医院抢救的过程中,院方为什么不告知家属?一个活生生的人,为什么会突然死亡?院方认为,诊疗活动没有问题,患者是因肺病变化、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的,与医院治疗没有关系。柳某听到院方的说法,怒火再次被点燃。调解员当即规劝、安抚死者家属,并请村支书做患者家属的工作,避免事态恶化。因双方对抗严重,分歧较大,第一次调解未达到预期目的。
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患者的死亡原因、院方的治疗有无过错。分清责任,依法调解,是解决这起医疗纠纷的核心所在。为此,调委会组织县域内的心内科、呼吸内科等医疗专家和法律方面专家对该纠纷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专家评鉴意见:
1.患者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尘肺感染,肺炎,急性呼吸、循环衰竭。
2.医务人员对疾病的发展、严重并发症认识不足,在患者2015年9月13日后病情发生变化的三天时间里,出现呼吸困难、心率快等症状时,虽进行了相应治疗,但处置欠妥,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
3.未尽到告知患者家属义务,违背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规定。
4.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缺陷和过错。
5.患者的死亡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存在间接性因果关系,医方负有次要责任。
专家组拿出评鉴意见后,几位调解员分别做院方和患方的工作。调解员向院方代表通报了专家的分析意见,客观地指出医务人员治疗过程中的缺陷和失误,存在未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的过错,证据十分清楚,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院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希望院方能理解、同情柳某失去亲人的悲痛心情和家庭不幸情况。调解员向柳某做工作时,详细分析事件的全过程,讲明了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耐心解释相关医学知识和患方所提的疑点,同时进行了长时间的说服疏导工作,讲法律,讲道理,并劝告:即使再悲伤,应承认事实,也应依法理性地维权。经过调解员们耐心细致地工作,医患双方都表示愿意和解,调解工作有了可喜的进展。
9月25日,联调委又一次召开调解会,县卫生、信访、残联、镇村相关人员受邀也参加了调解。责任已明确,重点就赔偿数额问题进行协商。柳某提出了40万元的赔偿要求,院方表示只愿支付10万元。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差距较大。调委会调解员讲解了法律规定、赔偿项目和标准,引导双方应根据纠纷事实、责任程度合法合理确定赔偿额度,双方平等协商。接着,几位调解员背靠背地做双方工作。
经过努力,最终医患双方达成协议:由院方赔偿患方12万元,并于当日履行了协议。
这是一起疑难复杂医患纠纷,是个难啃的骨头。经过调解员和相关单位、专家的努力,这起医疗纠纷成功得以解决。
一是专职调解员在调解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几位专职调解员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他们发挥各自的专长、智慧和技能,思考问题、处理事情、解决办法都体现着公平、公开,能够让纠纷当事人信服、接受。
二是充分发挥医疗及法律专家的力量。通过专家评鉴正确划分责任,用医学知识解决医疗纠纷的核心问题,用客观、公正的评判让当事双方心服口服,为纠纷化解打牢了基础。
三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纠纷。针对当事人的复杂心理和行为,及时宣讲法律政策,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维权。坚持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纠纷事实,按项目标准确定赔偿金额,保证了赔偿合法合理,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2015年9月8日,镇安县某镇某村妇女柳某因丈夫李某(49岁)患精神分裂症,将其送往某精神病防治院治疗。10天后,柳某得到了不幸消息:李某在精神病防治院死亡。她赶到精神病防治院,医院说人在某二级医院去世。到了该医院,说尸体放在太平间。柳某觉得人突然死亡不正常,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出警后认为此案属医疗纠纷,要求某精神病防治院将死者尸体送殡仪馆存放。死者被送往殡仪馆后,柳某到精神病院找该院负责人,要求给予合理解释,但院方负责人未给予合理解释且态度不好。柳某情绪更加激愤,吵骂不休,并要与他拼命,院方负责人只好避而不见。无奈之下,柳某就到县政府上访。
之后,残联、卫生局、信访局等部门单位共同进行协调,组织双方谈判,因院方不愿承担责任,激起柳某情绪激动,失去理智,抱住负责人的腿哭天喊地,导致谈判中断,协调未能成功。9月21日下午,负责协调的几个单位负责人将双方引领到镇安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联调委),请求帮助调解这起纠纷。
县联调委介入后,未急于调解。首先,用关心的姿态、同情的口吻安慰死者妻子柳某,进行一番法理劝导和心理疏导。随后,立即收集病历资料和相关材料交由专家查阅。调解员又抓紧时间询问精神病院的责任医生、护士和县医院急诊科抢救病人的医生,经多方查证,掌握了事实情况:
患者李某于2015年9月8日15:30入住精神病院精神科,入院后诊断:1.精神分裂症;2.尘肺病?住院后按精神病对症治疗。9月13日发现患者精神差,饮食差,呼吸困难。14日、15日、16日3天仍然精神差,呼吸困难,将抗生素增加2.0g静滴,给心得安10mg口服。9月17日19:50病人出现口吐白沫,呼吸困难,20:05转某二级医院,以胸闷、呼吸困难3天加重伴意识不清收住急诊科抢救。患者已神志不清,呈昏迷状,颜面苍白,大汗淋漓,对光反射消失,口唇发绀。查体诊断:尘肺并有感染,重症肺炎,呼吸衰竭。经抢救近50分钟,20:55时宣告死亡。患者死亡后,精神病防治院将死亡情况电话告知当地政府,随即通知到柳某。
掌握了纠纷事实后,联调委召开了医患双方参加的第一次调解会,并邀请公安、信访、卫生、残联、镇村等相关人员参加调解。患方哭诉:在患者病情危重和送二级医院抢救的过程中,院方为什么不告知家属?一个活生生的人,为什么会突然死亡?院方认为,诊疗活动没有问题,患者是因肺病变化、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的,与医院治疗没有关系。柳某听到院方的说法,怒火再次被点燃。调解员当即规劝、安抚死者家属,并请村支书做患者家属的工作,避免事态恶化。因双方对抗严重,分歧较大,第一次调解未达到预期目的。
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患者的死亡原因、院方的治疗有无过错。分清责任,依法调解,是解决这起医疗纠纷的核心所在。为此,调委会组织县域内的心内科、呼吸内科等医疗专家和法律方面专家对该纠纷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专家评鉴意见:
1.患者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尘肺感染,肺炎,急性呼吸、循环衰竭。
2.医务人员对疾病的发展、严重并发症认识不足,在患者2015年9月13日后病情发生变化的三天时间里,出现呼吸困难、心率快等症状时,虽进行了相应治疗,但处置欠妥,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
3.未尽到告知患者家属义务,违背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规定。
4.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缺陷和过错。
5.患者的死亡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存在间接性因果关系,医方负有次要责任。
专家组拿出评鉴意见后,几位调解员分别做院方和患方的工作。调解员向院方代表通报了专家的分析意见,客观地指出医务人员治疗过程中的缺陷和失误,存在未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的过错,证据十分清楚,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院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希望院方能理解、同情柳某失去亲人的悲痛心情和家庭不幸情况。调解员向柳某做工作时,详细分析事件的全过程,讲明了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耐心解释相关医学知识和患方所提的疑点,同时进行了长时间的说服疏导工作,讲法律,讲道理,并劝告:即使再悲伤,应承认事实,也应依法理性地维权。经过调解员们耐心细致地工作,医患双方都表示愿意和解,调解工作有了可喜的进展。
9月25日,联调委又一次召开调解会,县卫生、信访、残联、镇村相关人员受邀也参加了调解。责任已明确,重点就赔偿数额问题进行协商。柳某提出了40万元的赔偿要求,院方表示只愿支付10万元。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差距较大。调委会调解员讲解了法律规定、赔偿项目和标准,引导双方应根据纠纷事实、责任程度合法合理确定赔偿额度,双方平等协商。接着,几位调解员背靠背地做双方工作。
经过努力,最终医患双方达成协议:由院方赔偿患方12万元,并于当日履行了协议。
这是一起疑难复杂医患纠纷,是个难啃的骨头。经过调解员和相关单位、专家的努力,这起医疗纠纷成功得以解决。
一是专职调解员在调解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几位专职调解员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他们发挥各自的专长、智慧和技能,思考问题、处理事情、解决办法都体现着公平、公开,能够让纠纷当事人信服、接受。
二是充分发挥医疗及法律专家的力量。通过专家评鉴正确划分责任,用医学知识解决医疗纠纷的核心问题,用客观、公正的评判让当事双方心服口服,为纠纷化解打牢了基础。
三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纠纷。针对当事人的复杂心理和行为,及时宣讲法律政策,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维权。坚持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纠纷事实,按项目标准确定赔偿金额,保证了赔偿合法合理,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本文转自【可沁公关 专注于大健康行业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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