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双方同意离婚)

 2025-08-10 22:33:01  阅读 749  评论 0

摘要:很多人都直言,离婚越来越困难,其实,离婚没有什么太难的,难的是双方之间的理不清的牵绊,利益,和欲望。以下是一桩诉讼快速判离案件,我方律师为原告当事人达到诉讼目的:案件梗概:原告:王某(化名),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很多人都直言,离婚越来越困难,其实,离婚没有什么太难的,难的是双方之间的理不清的牵绊,利益,和欲望。以下是一桩诉讼快速判离案件,我方律师为原告当事人达到诉讼目的:

案件梗概:

原告:王某(化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林,男

被告:杨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红,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欣,女

原告诉求:

原、被告于 196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王某欣,育一子王某林。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婚后特别是孩子出生后,双方人生观、价值观和家庭观念出现很大差异。双方自 2003年分居至今,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朝阳区x10x号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东城区x12x 号房屋由被告居住使用。

双方同意离婚,但有财产纠纷,诉讼离婚如何判?

被告杨某辩称:

认可原告所陈述的登记结婚及子女情况。现被告同意离婚,并主张原告因对被告进行家庭暴力赔偿被告 10万元。认可朝阳区x10x房屋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份额,被告于2020年5月起住进该房屋,离婚后要求居住该房屋;东城区x12x 号房屋系被告承租的公房,该房屋原承租人为被告之父,该房屋与原告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1967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一子,王某欣,王某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在本案中提及有房屋两处,双方均认可朝阳区x10x房屋尚未取得产权登记,东城区x12x 号房屋两间(总使用面积15.1平方米)为被告公有住宅。原告自述其自朝阳区房屋于2014年交房后一直在此居住,直至2020年5月被告强行入住该房屋,其无奈只好出去住;被告认可原告自2014年至2020年5月在朝阳区房屋居住,2020年5月前被告一直在东城区房屋居住,但其 2020年5月住进朝阳区房屋是因为在该房屋外面摔倒,而并非强行进住。另,被告主张原告因家庭暴力应赔偿其10万元,原告对此予以否认。

双方同意离婚,但有财产纠纷,诉讼离婚如何判?

法官观点:

现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均要求离婚,本院不持异议,应当准予双方离婚。本案对该房屋仅处理居住使用问题,双方可待该房屋取得产权登记后另行解决。关于东城区房屋,该房屋系公有住宅,关于离婚后该房屋由谁承租问题,亦应等待朝阳区房屋取得产权后综合考量两处房屋的情况再行确定承租人,本案亦仅处理目前的居住使用问题。关于双方离婚后如何使用两处房屋,本院将根据长期以来的使用情况,且被告不认可东城区同房屋与原告有关联的意见,确定朝阳区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东城区房屋由被告居住使用。另,被告要求原告赔偿10万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同意离婚,但有财产纠纷,诉讼离婚如何判?

判决结果:

一、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北京市朝阳区x10x号房屋由原告王某居住使用;

三、北京市东城区x12x号房屋由被告杨某居住使用;

四、驳回被告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7.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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