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水果商贩多次在店外超门店经营,进行了立案处罚,一段时间后该相对人又出现店外经营,如果再次立案处罚,属不属于一事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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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1. “一事不二罚”也叫“一事不再罚”,并不是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罚2次或者2次以上,而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两次以上的罚款。
2. “一事”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而“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含义是行为人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做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3.对于处于持续状态或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期间是否被行政机关处罚为依据来进行区别对待:
对于被行政机关处罚前处于持续状态或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当界定为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同一类违法行为。对于被行政机关处罚后,行为人不及时纠正而继续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应当界定为同一类违法行为,而非同一个违法行为。4.“罚款”只是行政处罚种类中的一种,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除了“罚款”以外,还可以进行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并不违反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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