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对姐弟有故事
曹姐和曹弟是一对同父同母的亲姐弟。1997年,曹弟从澳大利亚回国想要投资开设一家公司,但是因为当时的政策原因,自己的中国户籍已经注销,无法获得公司股东的身份,于是曹弟委托曹姐和自己的岳母,代持其所投资的公司股份。工商登记档案中,这家公司的股东有曹姐、曹弟的岳母、另一位股东赵女士。
公司成立后,公司业务渐渐有了起色。后来,政策也有了变化,曹弟也重新办理了中国户籍,公司几次增资,曹弟通过增资的形式取得了公司的一部分股权,但之前由曹姐代持的股权份额,曹姐一直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将股权变更至曹弟名下。于是曹弟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曹姐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为代持。
如果曹弟能够拿出当时和曹姐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这起纠纷可以说简单到不能再简单。但这起纠纷的复杂之处就在于,曹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和曹姐之间达成过股权代持的协议。曹弟主张,代持自己股份的是自己的亲姐和岳母,面对至亲,自己根本没想过与她们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当时都是口头约定。而曹姐主张,自己与曹弟没有代持关系,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就是自己的。
那么,这一起掺杂着家庭矛盾的纠纷,法院是从哪些维度认定和裁判呢?
京悦说法
去伪存真
公司,是人的组织,那就先看看别人怎么说这件事。
公司设立时,工商登记有三位股东,曹姐、曹弟的岳母、赵女士。这三位股东中,除了曹姐自己一直否认代持一事,其他两位股东都认可曹弟出资、曹姐代持曹弟股份的事实。甚至曹弟与曹姐的母亲,都证明曹姐是为曹弟代持股份。
虽然大家一致说谎的可能性不大,但还是不能排除曹弟买通所有人为他作伪证的可能,于是法庭对实质性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维度:
京悦说法
出资情况
公司设立时,曹姐以投入设备的形式入股,但曹姐及工商档案中,均只能提供购买设备单据的复印件,而曹弟提交了对应的单据原件。单据原件中,购买人为空白或曹弟,可以证明,入股的设备,实际由曹弟购买,曹姐亦无证据或佐证证明自己对公司有过实际出资。
股东地位与公司治理情况
假设曹姐所持有的股份不是为曹弟代持,曹姐在公司股权上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但是,在调取公司各项登记、决议等事项档案后,法庭发现,曹姐并未参与公司实际的经营与管理,控股股东对公司经营不闻不问,有悖于中小企业的常规管理模式。反观曹弟,曹弟在公司成立后,一直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作为公司董事长参与各种活动,由此可知,曹弟在公司中处于关键地位。
从上述两个维度综合判断,曹姐的代持身份是瞒不住了。
还原事实,是绝大部分案件在审理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而真正的事实,总会留下痕迹且难以被掩盖。当你面对法官,即使不说话,也不要说假话,假话被揭穿是轻而易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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