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不管被告人有没有委托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都是以独立的身份参加刑事诉讼的,而且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绝对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主角,被告人的主角光环不仅仅是因为刑事诉讼的活动结果关乎被告人的切身利益,还因为刑事诉讼活动本身就是围绕着被告人进行;
被告人既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又是刑事诉讼的被审判者;
被告人既要应对公诉人、审判员的讯问、询问,还要积极地提出对事实、证据的意见,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陈述对定罪量刑的想法。
虽然每一个理性的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被告人,无一例外地以追求无罪判决和从轻判决为目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目标是明确具体的,
但是要达到无罪判决或者从轻判决的目标,被告人应该如何制定策略,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活动呢?
我们经常在电影、电视屏幕上看到一些这样的庭审画面。
法庭上穿着西装革履的被告人,经过紧张曲折的无罪辩护,最后取得成功,被法院判处无罪释放。
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取得无罪判决,对于被告人而言肯定是最大的成功和最终极的目标。
但是中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和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不是一回事。被告人在进行刑事诉讼伊始,首先要对我们的刑事诉讼程序有一个整体的、理性的认识。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如果涉案人员已经被称为了被告人,那么意味着涉案人员的案件已经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已经进入了刑事审判活动的审判环节。
那么还意味着在此之前,涉案人员的案件曾经在公安机关经历过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经历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
不管是侦查终结还是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都明确了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标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达到了事实和证据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案件才能从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再从审查起诉阶段进入审判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案件已经经历过了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而且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两家都认为案件达到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硬性条件,只有公安、检察机关认为达到了这一硬性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才能将案件流转到下一个诉讼阶段,案件才能够进入审判阶段。
正是因为这一制度性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无罪判决率不能太高。
如果无罪判决率太高,就意味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活动出现了违法情形,这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而言都属于“把关不严”,是要被追责的。
当然,并不是说反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选择无罪辩护,只是提醒被告人在选择无罪辩护时一定要理性、冷静地认识身处的刑事诉讼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大多数被告人最终选择的是“轻罪辩护”。这其中又有许多经历了从无罪辩护选择轻罪辩护的艰苦心路历程。他们最终选择轻罪辩护是经过谨慎的抉择、利益的衡量、理智的判断之后的最佳选项。
轻罪辩护分为不同罪名的轻罪辩护和同一罪名的轻罪辩护。
在不同罪名的轻罪辩护中,被告人对检察机关起诉的重罪不认可,认为重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不当。
例如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绑架他人勒索钱财,构成绑架罪,但是被告人认为其只是为了向受害人索要赌债,非法拘禁了被害人,不构成绑架罪,只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同一罪名的轻罪辩护中,被告人对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应该被轻判。例如检察机关起诉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应该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被告人认为其虽然参与了聚众斗殴,但是没有持械,或者虽然参与了犯罪,但只是从犯,应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而言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首先应该根据案件事实和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确定适合自身的辩护策略和辩护目标。只有目标明确了,在漫长的刑事诉讼中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
刑事诉讼活动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三个阶段。
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的首要目标是收集证据,为了收集证据,侦查人员首先要确定侦查方向。
也就是在证据还没有收集到位的情况下,先大胆假设犯罪嫌疑人是构成犯罪的,如果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还需要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因此对于侦查人员的思维模式,可简单概括为于“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因此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在掌握部分证据后,侦查人员更为愿意相信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因此侦查人员的口头禅是,“有什么辩解可以到法庭去辩”。
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对卷宗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法律规定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但检察人员在与犯罪嫌疑人见面时的主要目的是了解犯罪嫌疑人对指控事实的意见,梳理案件事实,查找证据体系的瑕疵和遗漏,把握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按照一审程序进行的庭审活动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在一审庭审活动中,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告人充分的辩护权,被告人必须要抓住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的诉讼利益,要做到这一点首先需要对刑事诉讼一审程序有所了解。
及时掌握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时间。
检察机关将案件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是不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的。
法律也只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十日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
如果被告人在审判人员送达起诉书后才知悉案件进入了审判程序,未免为时已晚。
实际上被告人有许多合法的途径了解案件是否进入了审判程序。
如果被告人被羁押,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该办理换押手续,以证明检察机关是在办案期限内办结案件,并告知看守所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
此时被告人可以向看守所管教民警了解案件是否进入审判阶段。
如果被告人聘请了律师或者被取保候审,可以主动向检察机关了解案件是否已经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案件即刻进入了审判阶段。
在审判阶段可分为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和决定是否上诉阶段。
在庭前准备阶段,被告人可以与律师会见,与律师一起制定庭审应对策略,了解控方证据的证据体系,分析控方证据体系的缺陷和缺失。
研究控方指控的罪名是否适当,量刑建议是否合理,有无证据提供,或者有无证据要求司法机关调取。
在庭前准备阶段,如果被告人应该了解和考虑,法院是按照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意味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量刑建议等没有异议。
如果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应决定是否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与控方归纳庭审争议的焦点。
人民法院会在开庭前三日确定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庭审开始后,整个庭审的程序是: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第二、审判人员会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意见,对认罪认罚决定的意见;
第三、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发问;
第四、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如果有证人出庭,被告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第五、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和辩护人分别发表辩护意见;
第六、公诉人对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进行答辩和辩论;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进行答辩和辩论;
第七、审判人员归纳庭审争议的焦点;第八、被告人作最后的陈述。
在庭审活动中要做到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思路清晰、表达清楚,直中要害、言简意赅,说事有据、说理有法。
在庭审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常见的错误,这些错误既不能实现庭审的目的,又会让被告人错失为自己正确辩护,维护自身诉讼利益的机会。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时,被告人只需回答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意见,无须回答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或者适用法律的意见。
法庭开始进行的是法庭调查阶段,所谓调查,就是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
审判长在法庭调查开始前询问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意见,实际是确定将要开始的法庭调查的焦点和重点问题。
而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的意见属于法庭辩论阶段的内容,可以留到法庭辩论阶段发表。
被告人在发表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意见时,只需回答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何意见,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什么地方不属实即可,也无须针对起诉书的证据发表意见。
在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时,也只是针对事实部分进行回答。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不直接涉及法律问题。被告人只就事实部分进行回答即可。
在质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后,被告人要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一般情况是一证据一质证,或者一组证据一质证。
也就是说,公诉人出示的是什么证据,就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发表的质证意见要有针对性。
在质证时要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发表质证意见。
即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证据是否是侦查机关合法取得,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情况;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犯罪事实有无关联,与被告人有无关联等。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在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时应该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进行论述。
在事实层面,可以论述自己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也可以论述自己虽然实施了犯罪事实,但是造成后果较小、危害不大、采取了补救措施、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投案自首、立功等情节。
从法律层面为自己辩护时,可以辩解自己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的理由,阐述只构成较轻的其它罪名的理由,属于自首、立功、从犯的法律理由。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不要轻易放弃最后陈述的权利,且在最后陈述阶段不要重复辩论意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时,可以向法庭陈述:
一、案件的起因是被害人造成的,被害人在案件中是否有过错;
二、被告人平时的表现如何,是否有悔罪的态度;
三、被告人是否有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是否取得了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谅解。
总之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可以对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辩论观点进行补充、说明,但切忌重复之前的观点,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还可以请求法庭对自己从轻判决,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刑事诉讼的最大准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和基础肯定是事实和法律,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是刑事法律规定的都是抽象的幅度刑,具有较大的伸缩性。
而且法庭是根据依法认定的法律事实进行定罪量刑,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只是理想和追求。
在认定法律事实的过程中,能够反映或者兼顾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被告人应该和可以追求的诉讼目标。
而法律的运用往往涉及到较为专业的知识,对法律适用的把握和争议解决最好还是交给法官或者辩护律师,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最好将主要精力和焦点放置在事实认定上,以期通过法庭依法认定的法律事实满足被告人的诉讼利益。
对于事实认定,首先面临的选择就是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态度问题,即是全面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还是部分认可;
是全部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还是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全部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换取认罪认罚从轻判决,是最无奈也是最经济的选择。
因为控方掌握了大量的诉讼资源,控方在力量对比上具有明显的优势。
检察机关在与被告人商谈认罪认罚协议的时候,会向被告人告知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构成犯罪,实际上控方就是暗示被告人,即使被告人不签署认罪认罚协议,被告人也会按照指控的事实和法律理由被判处刑罚。
如果签署认罪认罚协议,就可以豁免部分刑罚得到从轻判决。认罪认罚协议对于被告人而言更像是逼不得已的“城下之盟”。
被告人在签订认罪认罚协议时可以进行综合比较。
首先是比较认罪认罚协议与自己的心理预期有多大差距。
对于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该判处什么刑罚,被告人的内心应该有一本账,如果认罪认罚协议建议的量刑建议与自己的心理预期相差不大,当然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
同时被告人可以比较,检察机关对自己的量刑建议与其他连案是否基本协调。
在签署认罪认罚协议时,要注意量刑建议是具体的刑罚,还是建议的幅度刑,如果建议的是幅度刑,那么在法庭审理时应该把辩护的重点放在建议法庭判处最低量刑。
认可犯罪事实,但是被告人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补充、修正或者发表自己的意见。
被告人可以向法庭陈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大致经过属实,但是遗漏了一些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例如案件的起因是被害人的过错、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有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积极挽回损失。
被告人对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可以对事实反映的案件性质发表自己的意见。
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辩解自己属于正当防卫、在绑架案件中辩解自己是索要债务、在诈骗案件中辩解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又提出一些自己的辩解意见,如果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的辩解有事实、法律依据,有证据支撑,那么被告人的辩解不属于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应该影响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认定,也不属于推翻认罪认罚协议。
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只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予以认可,那么庭审的争议焦点是有争议的指控事实。
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要清楚地向法庭陈述不认可的事实和理由。
对认可的指控事实仍然要争取坦白、自首、认罪认罚从轻等诉讼利益。
对于不予认可的指控事实,可以简要陈述事情的前因、经过结果,特别是对于控方为证明争议事实出示的证据,被告人应该从证据三性上进行反驳和质证。
被告人否认起诉书指控的全部或者主要犯罪事实,相当于是做无罪辩护。在做无罪辩护时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如何解释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
如果在侦查阶段有过有罪供述,后又做无罪辩护,这一般被称为“翻供”。
被告人在解释翻供的理由时一般会称遭到了刑讯逼供。
被告人主张遭到了 刑讯逼供,应该尽早向法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向法庭提供刑讯逼供的证据或者线索。
如说明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痕迹、有无见证人员及其它证据。在解释翻供的原因时,理由一定要详实具体,抽象而没有证据或者具体线索的理由往往没有说服力。
第二、被告人在否认指控事实时可以就关键事实进行辩解。
某些关键事实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存在该事实即构成犯罪,不存在该事实就不构成犯罪。
如果被告人能够提供证据或者线索推翻主要关键事实,对于维护自身诉讼权益意义重大。
例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告人提出证据或者线索证实被告人只是向单位职工、亲戚朋友借款;
又例如在诈骗案件中,被告人承认有欺诈或者隐瞒事实,但是被告人提供证据或线索证实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如将被害人交付的财物用于了生产经营,积极偿还了部分财物等。
第三、被告人在做无罪辩护时,应该对控方出示的一些关键证据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检察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检察机关才可以将案件提起公诉。
也就是说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必意味着检察机关能够提供一些关键证据证实被告人构成犯罪。
例如检察机关提供的物证、证人证言和痕迹鉴定,被告人在法庭上应该向法庭陈述为何存在上述物证和痕迹鉴定,陈述事实理由,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为何不真实、不能采信。
被告人如果能提供证据或者线索,对关键事实予以说明和证实,或者提供证据线索推翻控方的关键性证据,那么可以从根本上推翻控方的证据体系,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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