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年1月某日,某小学举办校庆,陈某是该校学生。校庆结束李某回家卸妆后发现自己的鼻子红肿且一碰就疼,母亲杨某随即带陈某至上海某儿童医院就医。经拍片诊断,医生告知陈某鼻梁折断,建议前往专科医院做矫正。陈某母亲杨某没有想到事情如此严重,立即致电班主任询问情况,并从中得知,陈某在后台等待校庆表演期间,与同学玩耍时未注意被同学张甲绊倒摔了一跤,当时陈某表示并无大碍,因此没有告知父母。
杨某得知后非常生气,认为学校应当对女儿摔断鼻梁一事负有责任,对女儿陈某的医疗费等进行赔偿。但与学校交涉后,校方一直以疫情为由无限期拖延此事。无奈之下,杨某来到上海市闵行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X年4月某日,调委会受理案件并委派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对情况进行了解,随即电话联系校方,希望校方就陈某在校期间鼻梁骨折一事到调委会进行面对面协调,校方同意参与调解,并提出要求另一位涉事学生张甲的家长也要到场,于是调解员联系到张甲的父亲张某乙,张某乙同意参与调解。2020年4月某日,三方当事人依约来到调委会进行协调。
调解刚开始,陈某的母亲杨某就情绪激动地指责学校不负责任,不但在意外发生当天没有告知家长,而且在意外发生三个月后始终拖延不解决。同时声称,如果学校仍然无限期拖延不解决,会投诉至区教育局信访办。在调解员的劝说疏导下,杨某安静下来并告知调解员,陈某第一阶段的治疗一共花费了1800元,后续还将产生鼻梁矫正费,另外学校还应赔偿孩子的精神损失费和家长的误工费等,因此她希望校方与张甲的父亲张某乙能一次性赔偿了结。然而,校方却声称,虽然事故发生在校园内,但主要是两位小朋友无意间产生的,校方不应承担责任。而张甲的父亲张某乙也表示,儿子张甲当日只是坐着,并没有故意绊倒陈某,是陈某在嬉戏间自己不小心摔倒,陈某应当负主要责任,且事情已经过去三个月了,陈某鼻梁伤势已恢复,外观也看不出任何问题,因此他对后续是否要进行手术一事表示质疑。校方和张甲方的态度彻底激怒了陈某的母亲杨某,杨某一度情绪失控,对着他们破口大骂,随后在争吵中,三方当事人开始互相谩骂,调解员见此情况立即上前阻止,并分开三方当事人,让三方单独冷静一下。
三十分钟后,调解员见三方当事人均已冷静下来后再次进行调解。调解员告知校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学生在校活动期间,校方对其负有安全监管的责任和义务,若校方存在失职导致学生受到侵害的,校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调解员的解释说明下,校方开始认识到自身的过错,并对之前的拖延不解决向陈某方道歉。
在校方态度转变后,调解员开始劝说另两方。调解员一方面表示理解陈某母亲心疼儿子的心情,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孩子有一丁点的损伤父母都是最心疼的,但是陈某摔倒受伤原因是在后台等待表演时,嬉戏奔跑期间不注意而被绊倒,陈某自身要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调解员也告知张甲的父亲张某乙,他理解张甲的心情,但是调解员也表示,当日在后台,陈某固然自身有错误,但是张甲的坐姿不端也是导致陈某摔倒的因素之一,希望张某乙能够换位思考一下。随后,调解员又提出,两个孩子在校学习两年,两人不仅是同班同学,关系又十分要好,双方家长何必因为这件事情影响到两个孩子之间的友情,希望当事人相互体谅各退一步,不要扩大矛盾。三方当事人在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的说明下,都认识到自身的过错,并愿意积极配合解决纠纷。
2020年4月某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校方与张甲的父亲张某乙各自各补偿陈某人民币2000元。
本案是一起校园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始终秉持着公平公正的立场和客观冷静的专业态度。首先通过前期的调查了解事件的详情,充分掌握纠纷的情况;然后再组织三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当三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时,调解员及时介入,明之以法,根据有关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正视错误,从而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协调,妥善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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