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拆迁律师(突然收到)

 2025-08-12 22:54:02  阅读 266  评论 0

摘要:在自己宅基地上盖房子,但建设时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未变更土地性质在耕地上建造房屋等情况的,房屋大多都是违法建设,若行政机关以上述房屋为违法建筑,对其房屋所有人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该怎么办?一、查看

在自己宅基地上盖房子,但建设时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未变更土地性质在耕地上建造房屋等情况的,房屋大多都是违法建设,若行政机关以上述房屋为违法建筑,对其房屋所有人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该怎么办?

突然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该怎么办?

一、查看制作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对城乡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践中一般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乡、村内的违建,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体明确是乡、镇人民政府。

所以当我们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时首先要确定主体是否合法,如果主体不合法,那《限期拆除通知书》也是不合法的。

突然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该怎么办?

二、查看内容是否合法

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体没有问题,我们就要看内容是否合法。

一份合法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明确案涉房屋的具体位置、范围等,如果仅以房屋位于哪个村哪个组没有明确位置,其内容是不合法的。

除了上述要求房屋的具体位置,《限期拆除通知书》中还要载明被送达人享有的权利,如听证、陈述申辩权利。如果没有载明上述权利,其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亦是违法。

三、查看程序是否合法

《限期拆除通知书》作为强制拆除决定的前置程序,其作出前要经现场勘验,确定房屋的情况,询问房屋所有权人有关房屋事实情况,调查书也需经调查机关工作人员、房屋所有权人签名。

其次,是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限期拆除通知书》同样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无法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的情况下,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如果大家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前没有工作人员进行过实地勘察、询问,送达过程中也没有依法进行,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亦是违法。

突然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该怎么办?

四、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是对于所有的违法建筑都一刀切,只有拆除这一个办法可以进行。对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要采取对处罚人损害最小的办法。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盛廷拆迁律师(突然收到)】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084239.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54秒, 内存占用1.91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