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上路,刮蹭在所难免,为了节省时间,快速处理是很多车主的选择。但处理后对责任划分有异议时,还可以要求重新划分责任吗?
某日上午,程某开车在路上行驶,与董某的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事发后,二人签署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注明程某全责,董某无责任。
但签署后程某又觉得后悔,随后要求董某承担一部分事故责任。董某拒绝了程某,随后二人闹到法庭。
庭审时,程某表示,当时是因为不懂才签订了事故快速处理协议,实际上事发前程某与董某的出租车保持着正常车距,但董某在前方没有任何车辆及人员的情况下,突然刹车,停车载客,压实线违章,且没有打转向灯,刹车灯也没亮。以上种种导致车辆追尾不可避免,所以董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董某则表示自己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是董某报的警,二人签订的快速处理协议书是交警提供的,当时交警和程某对责事故责任均无异议,怎么现在程某却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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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程某出示了事发时车载行车记录仪的录像。录像显示董某车辆在前行驶,偶遇行人打车,董某减速后,程某驾驶的车辆追尾撞到董某的车辆,董某车辆左后刹车灯未亮,右后刹车灯正常。
为了证明自己的车辆因事故导致的损伤,董某出示了修理证明。但程某指出,自己曾在修理证明所注明时间内去过修理厂,但董某的车辆并未在修理厂,所以董某应当获得的赔偿需要再议。
后经法院核实,当日事故伤及董某车辆后梁,维修厂配套设备有故障无法维修,因此将车辆送至其他维修厂维修。最终,法院判决由程某赔偿董某承包金、运营收入损失共计285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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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或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由相关侵权责任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程某对事故负全责,有录像可证明程某行驶过程未保持与董某车辆的安全距离,在董某车辆减速时,未采取及时的措施导致追尾,所以程某要求改变事故责任的主张被法院驳回。
因董某为出租车司机,停业等造成的损失为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故应由程某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平时开车出门,稍不注意便可能遇到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若觉得行车记录仪不能完全说明事故情况,可以拍照取证作为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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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景照:车头及车尾(两张)
这张照片除了要注意对着整个车身拍照,还要注意拍下周边参照物给交警参考,能准确表达事故的发生地,以及两辆车边上的各种交通标志、标线等重要证据。
2、中心照:车身左右两侧(两张)
现场中心拍照,需拍下全视野两辆车子的相对摆布,以及两车在道路上的相对位置。车子在画面中的位置占比达到四分之三比较合适。
3、细目照:视现场情况(至少一张)
现场细节主要包括碰撞点、刹车痕迹、散落物等。拍摄碰撞点需要对碰撞点局部放大进行拍摄,照片一定要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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