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高企的今天,购房是许多人的心头大事,房地产公司所做出的每一个承诺都会影响购房人的选择。当购房后,公司无法兑现承诺时,普通购房人又该如何维权呢?
2018年12月起,某洲公司为吸引消费者购买20栋、24栋中间套的商品住宅房,授意销售人员口头宣传,消费者购买房屋时可获得北面天井处的赠送面积,并由某洲公司免费将天井浇底,业主外围搭建后进行使用,但以上内容并未写入房屋买卖合同。
然而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20栋、24栋的平面图、规划图、竣工图以及房产幢平面图,20栋、24栋的北面天井处并没有建筑物。
2019年5月10日,汪某与黄某在听了某洲公司赠送面积的广告后,购买了位于20栋17层的一套房产。
至2021年4月,某洲公司无法向消费者兑现20栋、24栋商品住宅房的北面天井部分可以搭建面积的承诺。同年9月,市市场监督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某洲公司虚假宣传,并罚款20万元。
因无法兑现承诺,某洲公司需要对此事进行处理。该公司称,承诺赠送面积共涉及20栋48户以及24栋100户,其中20栋承诺赠送8平方米,包括汪某、黄某;24栋承诺赠送4平方米。
最后,某洲公司提供了两种协调处理方案:1.免5年物业费,其中4平方米的业主免交金额15918.9元,8平方米的业主免交金额18944.76元;2.购车位优惠,4平方米的业主购车价6万元,8平方米的业主购车价5万元。
汪某和黄某对两种处理方案都不满意,他们认为两栋楼赠送的面积不同,就应当按照赠送的差异区别对待。当初是因为某洲公司给予了室内赠送8平米的承诺,考虑到此面积的实际用途,二人才买下了这套房子。如今该公司无法兑现承诺,就应当按照房屋单价计算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某洲公司赔偿汪某与黄某15000元。
首先,汪某、黄某与某洲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争议点主要在于某洲公司无法兑现承诺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予以补偿。
从事实来说,虽然某洲公司对于赠送的8平方米天井面积一事没有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但对二人购房决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现因该搭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某洲公司应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那可以按照房价来计算赔偿吗?因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并未将赠送面积计入套内建筑面积进行计价,某洲公司也未对此赠送面积收取价款,所以汪某、黄某要求按照房屋单价计算赔偿损失,很难受到法院支持。最终法院依据该公司与其他业主的协调方案以及案件实际情况等,判决某洲公司赔偿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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