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一、刘二和刘三为兄弟关系,奶奶是孙某。孙某丈夫去世后,孙某于1972年改嫁给赵某。因赵某无亲生子女,便指名刘三为继孙子,刘三改名为赵三,将户口迁至赵某名下,与孙某和赵某共同生活。
后因亲生母亲去世,刘一、刘二跟随奶奶孙某生活。1987年,赵某去世,1989年,孙某去世。
赵某在当地有一套房产,2019年被政府通知拆迁,赵三作为被征收人与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刘一、刘二不满于赵三获得了全部补偿,将赵三告上法庭,要求平分补偿,被法院驳回。二人又提起诉讼,再度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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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赵三不幸身患重病,一直由义女史某及史某母亲照料。2020年8月21日,史某和母亲将赵三带到村委办公地,要求村委帮忙代写一份遗嘱。经赵三同意后,由村干部见证并代写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提到回迁房全部由义女史某继承,病重期间及死亡后事均由史某负责,若史某无法履行以上义务,则遗嘱作废。赵三去世后,史某按照遗嘱处理了赵三的后事。
2021年1月26日,刘一隐瞒赵三已有遗嘱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放弃拆迁时获得的货币补偿部分,索要回迁房,法院判决回迁房归刘一所有。
史某手持赵三遗嘱,表示无法接受这个结果,遂将刘一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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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表示,赵三属于孤寡老人,几乎没有生活来源,是自己经常接济帮助,所以赵三才将自己认作义女。自2014年起,史某便开始照顾赵三的生活,负责史某日常的开销及住院看病等费用。为了感激史某的照顾,赵三专门请村支部书记、副书记作为见证人,由村副主任代书订立遗嘱。为避免日后争议,还特意将遗嘱留存于村委会一份。
赵三生病期间,史某曾和刘一、刘二联系,希望二人能来看看赵三,但二人始终没有到场。
后刘一、刘二为了霸占赵三的遗产,多次阻挠,还向法院隐瞒了赵三已有遗嘱的事实,欺骗法院作出房产归于刘一的判决。因此,史某想拿回属于自己的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判决赵三遗产房产归属刘一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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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案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所以适用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本案中,赵三虽为赵某的继孙子,但按照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赵三迁户至赵某名下,为赵某顶名立户,应视为继父子关系,所以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赵三的遗产有明确遗嘱指定由史某继承,史某也履行了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史某应继承赵三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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