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2-06-23 11:59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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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鬼迷心窍从事了违规行为,后悔了,除了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轻或者免于处理外”,还有什么办法能规避监管处罚吗?
如被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是不是就不会再被行政处罚了?
是不是终止违规行为,躲过2年没被监管发现,就没事了?
01 | 过了2年行政追诉期是否就安全了?
证监会对违规从业人员可采取的手段主要有两种: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虽然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均属于行政行为,但又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行政处罚的追诉期是2年,也就意味着终止违法行为后,如果2年内没被发现的就能躲避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5年,过了这个时效就不能再进行行政处罚了。
行政监管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处罚。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中,把行政处罚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进行了区分,明确: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
行政监管措施的追诉期是多久,现行规则并未明确追诉时效,也就意味着监管措施理论上可以实现终身追责和处罚。现行的规则是证监会2008年发布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该规则未确定监管措施的追诉时效。同时,由于行政监管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因此,行政监管措施是没有追诉时效限制的!
那实际是否如此呢?来个例证:
未来,行政监管措施的追诉时效有可能面临调整。2020年3月27日,证监会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综上,从现行规则的要求看,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理论上是会被终身追责的,并不存在躲一时烟消云散的可能!
02 | 被采取了监管措施,还会被行政处罚吗?
现行规则下,对同一违规行为是可以同时采取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的。2008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风险处置措施时,可以同时实施本办法所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也就是说,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仍可能逃脱不了被行政处罚的结果。
同样来个例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2020年3月27日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监管措施及与行政处罚的关系作了调整,规定“行政监管措施不能代替行政处罚”,也就意味着新要求较此前更严。
03 | 如果违规了怎么办?
如果真的是一时鬼迷心窍,做了违法违规的事情,主动报告应该是最为有利的一个选择!
当然,规则是有漏洞的。比如搞一单内幕交易挣一笔大钱就收手,只要过了2年最多5年行政处罚的追诉期,即使后面被查到,监管部门也只能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能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了!如果,后面行政监管措施的追诉期也明确为2年,那就连行政监管措施也逃脱了!事实确实如此!然而,监管部门并非一点手段也没有了,至少还可以通告当事人所在证券公司,由公司来进行惩戒。
但是,完美的设计和想法,在现实面前往往变得很残酷!对于一个普通人,还是应该更加理性、客观的进行选择,不盲目高估自己的能力,不盲目低估他人的能力。工作之余,看一点处罚案例,学一些合规知识,避免因不懂法而违规才是最佳选择!
事前预防远比事后补救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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