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政策,最早可以追溯到1986年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为《土地管理法》)。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便是“一户一宅”的由来。
01、宅基地的权属性质。
这个很重要,但是,在实际使用的时候,很多人没有搞清楚其属性,于是私自进行处置,导致了不该有的后果。《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户使用的宅基地,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因此只能自己使用,未经批准,无权处理。
02、申报与使用。
那么,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它究竟包括哪些细节,在具体的执行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经过梳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以避免走弯路。
第一、严格实行一个户口本名下,只能有一处住宅(宅基地);
第二、必须是本村集体的成员才能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第三、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第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依据各省市制定的标准进行控制,新批宅基地不得超面积使用。
03、宅基地的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近年来有关这个问题引起众多的关注,其核心问题是继承权的时效问题。大致分成这么几种情况:
第一、继承人为非本村集体成员的。主要是户口不在本村的、以及户口已经迁入城市的(非农)继承人,因为宅基地仅仅提供给本村集体成员使用,因此,户口不在本村集体的继承人,只能继承房产权,而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可以使用宅基地,但是,在使用过程中,房子不得翻建、扩建,只能保留房子原貌。当房子损毁、使用功能灭失后,村集体无条件收回宅基地。
第二、继承人为本村集体成员的。这也要区分这么几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分户的继承人,可以将房产与宅基地的使用权一并继承;另一种是分户且有自己独立宅基地的继承人,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使用安排同“非农”。
04、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处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加快,有相当一批农民进城落户。对于这些进城成市民的农民宅基地的使用问题,国家给予了比较优惠的政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这里面是自愿有偿退出,不允许强行以退出宅基地为前提的做法。
05、一户多宅怎么处理
法律政策之所以规定我国农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我国是拥有十四亿的人口大国,人多耕地少制约着粮食生产,因此,防止乱占滥用耕地迫在眉睫。但是,事实上,农村中还存在极少数农户一户多宅的问题。2021年以来,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加大整治力度。
一是对于占用基本农田的一户多宅,坚决予以拆除,恢复耕种;二是其他一户多宅,只要不是因为继承、历史原因、环境因素等特殊情况造成的,也应该拆除。
06、宅基地转让的无效行为
一是城镇居民购买;二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三是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四是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以上有关农民宅基地的政策法规,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在实际操作中,还要根据各地的细则,进一步细化。其基本思想是让“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同时妥善处理好宅基地使用与耕地保护的关系,防止触碰到耕地的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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