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良生活习惯或其他原因,我们的牙齿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虽然在牙科诊所可以获得治疗,但并不是每一次治疗牙齿都有良好的体验。若运气不好遇到医疗事故,维权就成了一门技术活。
2016年1月,因右侧上颌牙缺失,罗某准备种一颗新牙。经过对比,罗某选择了贾某开的口腔诊所,并在此种了一颗上颌牙,当时贾某称种植系统质保时间为10年。同年7月,罗某又在贾某的口腔诊所修复了缺失牙,两次治疗总共花去罗某16000元。
修复完成后,罗某感觉右侧上颌第二磨牙咬合痛。为此,罗某多次找有关部门投诉,但均未获得解决。最近,罗某的左侧牙齿也开始发生咬合痛,去医院检查后被告知是之前的种植手术没有做好。
生气的罗某将贾某告上法庭,要求贾某退还医疗费用16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贾某回复称,自己已经按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医疗义务,即为罗某种牙,罗某就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何来退款之说?更何况罗某疼痛的牙齿并非自己种植的牙齿,当初种植时全部诊疗流程规范,自己不存在过错。罗某口口声声说是因种牙才导致咬合痛,就应该拿出诊疗行为导致咬合痛的证据。
罗某为此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医疗单、收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一份等材料。罗某还曾在案件受理前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多家鉴定中心鉴定,但均被缺乏鉴定基本条件为由退回鉴定。
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反映贾某口腔诊所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了贾某的请求。
本案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所以适用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20号}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本案中,罗某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自己到贾某口腔诊所检查牙齿并进行了牙齿种植手术,不能反映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虽然法院受理前,罗某申请法院先后委托多家鉴定中心对贾某牙科诊所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罗某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有因果关系贾某口腔诊所的参与度是多少进行鉴定,但均被鉴定中心以缺乏鉴定基本条件为由退回鉴定。
所以综合来看,现有证据不能反映贾某口腔诊所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罗某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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