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签好离婚协议,另一方又反悔了,在离婚的问题上不能协商一致,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法院判决时,会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吗?
2003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合,计划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儿子由被告李某抚养;3、家庭财产房屋一栋归李某所有;4、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字。第二天,被告李某反悔,拒绝办理离婚手续,王某再经一个月商谈不妥终将李某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中是否能够按照双方的离婚协议处理?
围绕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目前存在着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王某并没有采取胁迫的手段,因此,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当以离婚协议内容为依据,作出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应由法院依相关法律规定审理后,按照双方的事实情况做出是否离婚以及抚养权、财产分割的判决,或者经法院调解,能否达成新的协议。
首先,来说一下离婚协议的生效。这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离婚为附加条件签订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孩子抚养权归属等问题的协议,自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即成就离婚条件时,该协议生效,同时表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生效的离婚要在婚姻登记部门登记、备案,但这不是离婚协议的生效要件。之后,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约定,确定财产的归属,配合分割。
其次,再来说一下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要件。夫妻之间作出财产分割协议的意思表示,往往更多地基于双方共同生活所产生的感情因素,这种主观意思更强带有伦理性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应属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应当认定有效。而协议内容是否对双方公平合理,则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有效性的考量因素。
最后,离婚协议不单涉及身份关系,主要牵涉感情因素,并且离婚协议要自双方确已解除婚姻关系方能生效,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或者经诉讼调解、判决离婚之前均有反悔的权利。因此,尽管在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没有采取任何欺诈、胁迫的手段,没有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定的,未解除夫妻关系时合同仍未生效;法院不能以离婚协议内容为依据,作出判决。再者说,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时,很多时候并不是理性的,虽然不一定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但也不一定完全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太多感情因素的介入,增加了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不确定性,而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此时可见,感情破裂还要考虑能否修复,能否和好的可能性;不能因一时冲动签下离婚协议就以离婚协议的内容认定婚姻结束并分割。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张丽珍律师(签了离婚协议)】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