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1个月内与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除不可抗力外的事由都不是用人单位不履行这一义务的正当理由。用人单位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的,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金睚是一位设计师,2019年7月10日入职美索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入职后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20年7月24日,金睚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都没跟金睚签劳动合同。
离职后,金睚直接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8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129,000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确认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公司与金睚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金睚支付2019年8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119,122.01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庭审中,公司主张自己曾要求与金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金睚拒绝签署,没签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于公司,而是金睚自己的原因,公司不应支付2倍工资差额。
关于工资标准,金睚主张自己试用期期间每月是9600元,试用期是2个月,转正后每月工资是12,000元。公司则主张金睚的工资一直都是按照9600元发放的,除了工资外,每月另发放有2400元房屋租金,但公司没有对此提供证据。
公司庭上主张金睚的学历信息与工作信息存在造假的情形,与事实不符,但所提交的证据没能充分对此形成证明,一审法院未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与金睚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2倍工资差额。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公司与金睚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金睚2019年8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119,122.01元;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公司上诉理由中强调,不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金睚拒绝签订,不是公司故意不签,且虽然没签劳动合同,但是并未影响到金睚的工资待遇,金睚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金睚离职后立即申请劳动仲裁,证明他是故意逃避签署劳动合同,不是“善意”劳动者,不应支持他2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意旨在于明确劳资双方权利义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的支付并不以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且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合法抗辩理由。
公司虽主张金睚存在学历造假的行为,但是并没有就此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学历造假也不是可以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的正当理由。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HR哪怕什么都不管,也应在劳动合同上投入足够的关注度,确保每一个入职的员工都及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这个坑不要再反复去跳了。
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只要用人单位没跟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管你说出大天来,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补偿都必须得付。只有一种情况或许可以免责,那就是因为疫情劳动者被隔离了,不可抗力没法签,其他情况都不行。
HR们一定要熟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切记,把风险消灭在摇篮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单位不行使这一权利,被诉也就别觉得自己冤了,或许只有交了学费才能记得牢吧。
(本文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本文部分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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