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人们都习惯在网上购物,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各地的物品,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网上也有不少商家,为了促销自己的商品,会选择开展购买某种商品赠送某种商品的活动。那么倘若网购只收到赠品,该怎么办呢?律师对话第467期邀请到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暨高级合伙人庞保乐律师为大家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庞保乐律师的对话内容。
庞保乐律师答: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之规定,卖家拒绝补发并拒绝退款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买家有权要求卖家补发货物或进行惩罚性赔偿。
庞保乐律师答:自己购买的商品被快递员盗窃,视为快递公司丢失快递,未按约定向购买者提供快递服务,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之规定,购买者与快递公司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可根据快递的商品是否保价要求快递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
庞保乐律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之规定,消费者可先要求电商平台提供跑路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果电商平台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可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庞保乐律师答:赠品实际上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附加条件,也就是说属于商家的附属义务。消费者虽然没有给付赠品的钱,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已经转移到以商家赠送商品为前提条件的商品中。所以商家应该承担由赠品带来的民事责任,当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是,商家应为消费者更换或赔偿。
庞保乐律师答:如上所述,赠品是卖家附义务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赠品因为质量瑕疵造成人身伤害的,卖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庞保乐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多年,始终坚持“服务赢得口碑,细节决定成败”的服务宗旨,赢得了广大当事人良好的口碑及充分的信任。倘若您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庞保乐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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