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婚前缺乏了解)

 2025-08-12 21:24:01  阅读 174  评论 0

摘要:打离婚官司的当事人一般想的是,能够尽快让官司结束,最好一次判离,尽早脱离不堪婚姻的阴霾,下面一起案例就是关于一次判离的案件~案件梗概:原告:孙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沈律师,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贾某某,男事实和理由:2015年

打离婚官司的当事人一般想的是,能够尽快让官司结束,最好一次判离,尽早脱离不堪婚姻的阴霾,下面一起案例就是关于一次判离的案件~

案件梗概:

原告:孙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

沈律师,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

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原、被告在北京市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2017年7月双方在北京市怀柔区x26号x门原址翻建正房四间。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家庭暴力,被告背着原告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让原告彻底寒心,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

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对方家暴行为,上诉!一次判离

原告孙某最终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请求判令北京市怀柔区x26号x门正房四间中东数第一间、第二间归原告所有,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归被告所有;3.请求判令北京市怀柔区x26号x门正房四间中东数第一间、第二间内家具、家电等所有物品归原告所有;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内家具、家电等所有物品归被告所有;4.请求判令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三轮摩托车归被告被告给付原告车辆补偿款10000元;5.请求判令共同分割自2015年11月结婚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期间被告的企业年金: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一直有感情

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1月16日,孙某与贾某某在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7月5日,北京市怀柔区相关部门向贾某某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贾某某原址翻建正房四间。2018年12月贾某某、孙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贾某松、作为丙方的金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自愿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x26号x门内北房四间房屋所有权、东西厢房各三间、南房四间及整个院落的使用权在甲方二人百年之后全部赠与给乙方个人所有,乙方接受赠与,与其他任何人无关.....。2019年11月,孙某将贾某某、贾某松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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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贾某生自认曾经殴打过孙某一次,曾经出轨过一次。对于共同财产车牌号为京BRR9xx的三轮摩托车双方同意该车辆归贾某某所有,贾某某给付孙某车辆折价款5000元;对于贾新生企业年金,双方一致认为30000元,贾某某同意给付孙某15000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建立和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感情若已破裂,应准予原告离婚之请求。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孙某与贾某某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孙某离婚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共同财产之车辆与企业年金,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不持异议。对于孙某要求处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x26号x门内房产及对应屋内浮财的诉讼请求,因孙某已提起撤销《协议书》之诉讼,故本案不宜处理,以免产生妨害他人权益之可能,待权利确定后,当事人可以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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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二、车牌号为京BRR9xx的三轮摩托归被告贾某某所有,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孙某车辆折价款5000元。

三、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给付原告孙某(企业年金)15000元;

四、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30(已交纳);由被告贾某某负担45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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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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