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早上本要走出酒店参加公司会议,结果却倒在了房间的床上,再也没有醒过来。
案件事实
张三在公司担任业务经理,适用不定时工时制。
2015年11月,张三计划参加公司广东办事处的月度会议,会议地点在惠州市,被公司安排在当地酒店住宿。11月17日早上8时10分许,张三同事发现张三身体异常,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确认,张某当时已经死亡,医院病历内容显示死因不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死亡原因为排除暴力打击致死。
2015年12月14日,公司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张某死亡为工伤。人社部门经调查,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张三的家属不服,认为张三是因工死亡,向法院起诉。
各方观点
人社部门认为:
张三系开会之前在酒店客房发病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张三的家属认为:
张三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当时张三正准备参加早上的会议,属于因工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
各方当事人对张三系因工外出开会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没有异议,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张三的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本案中,张三被安排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同于在公司内工作,其出差期间的日常工作与休息在时间上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工作时间有一定的延续性,工作地点有一定的延展性,不宜不分实际情况,将其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理解为开会上下班的时间,工作地点理解为仅在开会场所。
《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张三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因个人活动所致,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而言,可以认定为工伤。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并限其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律解析
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乃至行政机关虽然在法律上人人平等。但是,就法律意识、举证能力而言,确实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才会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人社部门需要提供证据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
本案中,张三因工作需要接受公司指派出差开会,由于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也由于因工外出的工作场所具有流动性、不确定性,其工作状态的不确定和延伸宜从宽把握。与工作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可能是工作的延续。而且人社部门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三系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导致死亡。因此,张三的死亡应当属于工伤。
案号:(2016)川05行终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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