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通常有4种:
首先用人单位得有明确、合理的录用条件,“与公司发展不匹配”这类的理由基本都是违法解除。
然后要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最后必须要在试用期提出,即使只超过试用期一天,也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
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单位不能直接辞退,需要进行培训或者调岗,还是不能胜任,单位在充分举证下才能解除。用人单位安排远超岗位的任务量,再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也会判定为违法解除。
此情形下解除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但如果员工已经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或在单位已连续工作10年,员工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单位就不能再终止了。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是实践中最常用的解除方式,也是发生争议最多的。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有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要想成为有效的依据,制定时必须经过工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且向劳动者公示,公示最好的方式是组织培训,并且要有培训记录签名。
未经过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或是没有向劳动者公示,制度将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成为解除员工的依据。
其次,员工所犯的错误必须是严重违反制度行为,只有严重违反制度的行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何为严重呢?制度中规定清楚就可以了。
最后,要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充分举证,最没有争议的方式自然是员工自己承认,并有书面的证明。
冯某在某连锁超市已经工作了17年,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2.3.3条规定:2次二级警告等于三级警告,可立即辞退员工,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三级警告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2017年2月某日,冯某收到了公司作出的《违章违纪单》,原因是冯某负责的台面缺价签,缺招手牌,违反标准工作程序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尚未造成影响或损失,已构成二级违纪,给予二级警告一次。
几天后,冯某因未履行库存管理流程或盘点流程,造成公司损失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构成二级违纪,再次收到公司的《违章违纪单》。
两次违纪,冯某都在《违章违纪单》“本人同意以上处罚结果,对此无疑义”的签名处签字确认。
一段时间后,公司以冯某“存在二次二级警告,等于三级警告,可以立即辞退”为由告知公会后,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冯某辞退。
冯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因案件积压过多超期未审结,冯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12305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冯某收到2次二级警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冯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员工手册》规定“最终处分决定一旦作出,员工必须在处分决定上签字确认,如员工不签字,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将以挂号信或其他法定形式送达员工,处分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公司作出的处分决定有无事实依据,员工均必须签字确认。
此规定公司并未保障员工对自身受到处分行使申辩救济的权利,可能出现任意对员工进行处分员工却无救济途径的情形,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可能难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两份《违章违纪单》上载明的“本人同意以上处罚结果,对此无疑义”均系打印字体,并非冯某本人书写,冯某仅在员工签字栏予以了签名。
公司对于冯某的违纪行为没有另行提供证据举证,故公司以冯某构成两次二级警告为由解除合同无相应的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冯某赔偿金252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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