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又一例)

 2025-08-26 12:45:01  阅读 327  评论 0

摘要:刚刚又一例,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意,财务虚开发票,获刑二年!教训值得深思呀。更重磅的是……01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意,虚开获刑二年!财务又成背锅侠!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刑初2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8

刚刚又一例,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意,财务虚开发票,获刑二年!教训值得深思呀。更重磅的是……

01

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意,虚开获刑二年!

财务又成背锅侠!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刑初25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华东*****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地产公司)股东、副总经理,户籍地西安市*****,住西安市*****。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逮捕。2021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涂*,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华东地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户籍地西安市*****,住西安市*****。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小杰,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四部刑诉[202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一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1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向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涂*、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年底,华东地产公司在开发“万**”项目过程中,为解决华东地产公司及股东前期借款利息支出无发票入账处理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的授意,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从2013年3月8日至2016年4月28日,华东地产公司共计取得七份“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金额总计97318490.73元,实际虚开发票金额为66490493.08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跨区涉税项目税务登记证、税收通用缴款书、付款证明、工程结算单、银行账户明细、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工程合同、银行贷款资料、公司工商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田智燕、周瑾、李**、刘*、颜斌、杨文艺等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陕西华东*****公司为冲抵支出,达到虚增开发成本、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编造虚假开票资料、制造资金流转假象,将代开取得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入账计入开发成本,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杜某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二年至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十万元到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到二万元,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

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各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在犯罪中作用较轻,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华东地产公司在开发“万**”项目过程中,经招投标并签订协议,由陕西聚力****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用陕西鲁诚****公司(以下简称鲁诚公司)的资质,以鲁诚公司、聚力公司的名义承揽项目土方工程。为解决华东地产公司及股东前期借款利息支出无发票入账处理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同春的授意,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利用公司系主管税务部门的重点税源管理户、易于代开发票的有利条件,选择为鲁诚公司、聚力公司等不易被发现的土方等施工企业代开发票,以使华东地产公司取得虚开的发票。为此,吴某某、杜某某经联系、商议,李**、鲁诚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鲁诚公司代帐会计周瑾等人同意为华东地产公司代开、虚开发票协助提供公司证照资质、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税务登记证》,签订了超出实际工程量的合同,预先提供转账支票、电汇凭证,并配合进行虚假发票款项的收取、转回。首先,华东地产公司会计田**根据公司领导审批签字的付款审批表办理付款证明,向原新城区地税局长乐西路税务所申请代开发票,并将领取的缴税通知书交给公司出纳肖*完成缴税。因以鲁诚公司、聚力公司的名义代开发票,肖*并未使用华东地产公司的公户,而是使用“龚子恒”等个人账户完成缴税。之后,田**从税务机关领回了代开的发票。为了便于发票入账和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华东地产公司成本部结合发票金额和李**在项目中实际完成的土方工程量制作了虚实两份工程结算单,吴某某、杜某某等公司股东和有关管理人员均进行了签名审批,后华东地产公司财务人员扣除发票中包含的真实工程量应缴纳的税款金额后,将其余发票款全部转给鲁诚公司、聚力公司。现已查明,从2013年3月8日至2016年4月28日,通过以鲁诚公司、聚力公司名义申请代开,华东地产公司共计取得七份“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金额总计97318490.73元,鲁诚公司、聚力公司将收取的上述发票款项中扣除实际应收取的土方工程款、约定的“过账开票费用”后,将其余款项又转回华东地产公司,实际虚开发票金额为66490493.08元。田智燕将上述七份发票及相关付款审批表、转款凭证等进行了做账,上述虚开发票金额最终被计入“万悦城”项目开发成本,得以在项目清算时达到少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跨区涉税项目税务登记证、税收通用缴款书、付款证明、工程结算单、银行账户明细、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工程合同、银行贷款资料、公司工商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田智燕、周瑾、李**、刘*、颜斌、杨文艺等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陕西华东*****公司为虚增开发成本、少缴税款,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编造虚假开票资料、制造资金流转假象,虚开发票,虚开发票金额为66490493.08元,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杜某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发票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缓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杜 锐

审 判 员 田 广 明

审 判 员 裴 祎

二O二一年八月日

书 记 员 王 瑞

02

六方面出现异常,

难逃被定“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0〕 488 号

佛山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440606MA4W1XLB25)

我局于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查明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具备发票异常、资金流异常、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上游企业异常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6月期间为佛山市粤燃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等8间公司,共虚开60份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00163130,发票号码:04263874~04263883、04549605~04549614、04552894~04552903、17241397~17241406、33847128~33847137,发票代码:4400171130,发票号码:00146891~00146900,金额共5758098.10元,税额共978876.65元,价税合计6736974.75元。违法事实表现为:

1.发票异常。

你公司在2017年2月~4月期间从深圳、福建、广州共4户企业(福建墨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上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诚塑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睿浩贸易有限公司)取得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福建墨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且上述4户企业均是非正常企业。另外,你公司集中在2017年2月~6月期间短期内对外开具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6月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71130,发票号码:00146891~00146900,金额合计996119.66元),没有申报纳税,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此外其他月份均没有开具发票,具有短期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

2.企业资金流异常。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户主要表现为:在开户初期现金存入500元,当天有冯泳峰通过多次转账支出0.9元、6元多次交易记录;你公司没有支付上游企业货款,对下游企业均有开具发票但只有部分收款记录,收取下游企业货款基本是同一天转移到张羽翔私人账户,所有收款都转移到张羽翔私人账户上,可反映张羽翔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羽翔、冯泳峰和张文晓同时与以下立案企业佛山市角浩商贸有限公司(在查)存在资金划转,构成资金池链条。

3.进销比对部分异常。你公司进项发票货物是铜棒、废铜、铝合金锭、铝锭,金额共3831381.12元,而销项发票货物是服务器、纸箱、注册码、石子、汽车用品、软件、集成电路、铜棒、废铜、铝合金锭、铝锭,金额共5758098.10元,部分进销不匹配。

4.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你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成立,没有申报登记仓储仓所和其他住所,银行账户没有水电、工资、租金、社保支出。检查人员到登记住所地址只是一间空办公室,没有发现你公司,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吴野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税务文书。你公司从税款所属期2017年6月起不再进行纳税申报,于2017年9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属于2017年第七批增值税中风险企业,经营期间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会计账簿、经营资料和税务资料,规避税务检查。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你公司取得水电费发票和仓储发票,销售额却在短期增大,经查询社保费征收管理系统,显示你公司名下无人员参保明细。

5.上下游企业异常。你公司的4户上游企业(福建墨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上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诚塑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睿浩贸易有限公司)均为非正常企业,部分下游企业为非正常企业。

6.申报异常。你公司于税款所属期2017年2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虚列820.00元应纳税额减征额,冲减当月应纳税额;税款所属期2017年5月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资料“其他扣税凭证-其他”栏次虚列进项税额156051.28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税款所属期2017年6月开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96119.66元,未申报纳税。

综上所述的异常情况,表明你公司是一家空壳企业,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的规定,你公司不具备实际经营能力,开具的60份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03

小规模纳税人虚开普票的15个特征!

特征一

小规模纳税人长期销售但是一直存在有销无进的现象,或者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特征二

小规模纳税人利用季度45万元内免征增值税优惠一直存在顶额开票的现象。

特征三

小规模纳税人利用疫情期间可以按照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一直存在顶额开票的现象。

特征四

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刚刚成立、成立时间较多但是突然有开票的现象。

特征五

多个小规模纳税人存在注册地址高度一致的现象。

特征六

多个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彼此互相任职,存在交叉的现象。

特征七

多个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的受票企业相同现象。

特征八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的开票品名差别之大、范围之广存在严重不合常理的现象。

特征九

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的实际应纳税额为零,存在偷逃税款的嫌疑。

特征十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的开票品名为租赁费,却未见企业购入相关租赁设备的任何进项发票。

特征十一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短期内开具大量大额发票,而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年龄偏大超过65周岁以上,并没有经营能力甚至不具备生活能力、法人户籍非本地、法人设立异常集中等。

特征十二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开票金额快达到免征额临界点的时候经常出现作废发票现象,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比例异常或者大量开具红字发票现象。

特征十三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同一IP地址传输多户纳税人开票数据或者IP地址与注册地址不同、IP地址变动频繁、公司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等。

特征十四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存在跨区域违规开票行为或者经常夜间开具发票行为。

特征十五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应收应付挂账金额较大而且时间长,根本没有要归还和对账的任何迹象。

提醒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一定要注意杜绝无货虚开、过桥开票、挂靠开票、支付税点行为,建立好真实的业务流、货物流、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符合商业逻辑和商业本质,真实的业务真实发票,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04

虚开发票的六大误区

切记不要有!

误区之一 只有开具发票方属于虚开,接收方不属于虚开,为他人介绍不属于虚开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所以,虚开不仅仅是开具发票方,还包括接收方,以及介绍虚开方。如本文提及的建筑公司艾某即为接收虚开行为,廖某某即为介绍他人虚开行为,均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误区之二 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犯罪,虚开普票不犯罪

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以外的其他发票是指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普通发票。

这里说的其他发票,就包括普通发票。

情节特别严重的,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金额标准,因此,各地的执行标准也不一致,所以,财务人一定不能虚开!

当然,就算没有达到标准,也有严重的处罚!

误区之三 将富余票卖掉不犯罪

上述观点完全是错误,把“富余票”卖掉赚钱一定比例手续费,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触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税务机关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误区之四:通过注销公司,之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一笔勾销。

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与其他的一些偶发性犯罪相比较,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特点是,增值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有历史痕迹的,并不是可以随意抹去的。

什么时候会“爆雷”只有天知道,可能爆发于一次不经意间摩擦下的举报,可能爆发于主案案发下的案件延伸,可能爆发于一次不起眼的经济纠纷,可能爆发于税收风险大数据的分析结果,可能爆发于一次日常的税务检查等等。

参考:

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当然,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不再追诉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误区之五: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局不代表买卖的任何一方,但是可以代没有开票条件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税务局代开发票,是应纳税人申请,帮助纳税人代开,既不是销售方,也不是购买方。业务的真实性当然是由买卖双方来承担责任。开具的发票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

不管是谁开的,只要开具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那都是属于虚开发票,当然也包括税务局代开的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可能涉嫌虚开,但是责任归属于代开发票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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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劳务派遣公司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

误区之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不涉嫌犯罪。

从法条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简单罪状,且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05

金税四期来了,记住这几个提醒

金税四期来了,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会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同时,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企业等于在税务面前裸奔。以下几点提醒大家注意:

1、打破了信息壁垒,监管无死角

之前,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发票、纳税申报等信息来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难免会因为信息缺失、不对等,而让偷逃税等违法企业逍遥法外。

之后,税务机关不仅通过税务方面掌握信息,还可以通过其他部门掌握纳税人大量的经济数据信息,彻底打破了信息壁垒,企业再想偷逃税已然行不通了。

2、稽查效率变高,偷漏税马上会被发现!

多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任何违法行为都会马上发现,而不是等2年、3年才会翻出旧账。

3、稽查范围更广,任何违法行为都无处遁形!

之前,税务机关稽查时主要是集中在某些纳税人,并未针对某个行业全面铺开,尤其是对新兴的行业及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

与多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后,税务机关可以多维度分析比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将无处遁形。

4、联合惩戒,让违法成本增高!

违法成本高,不仅仅只是体现在缴罚款、滞纳金、追究刑事责任上了,税务机关向其他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后,还有可能影响相关责任人出行、买房、出国等等。

企业正全面进入“税收强制规范”的时代,切记不要到处找票入账了,真实列支公司的支出与收入,真实地取得进项,并同样真实地开具销项,才能保证企业长久安全的经营下去,最终成为真正的百年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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