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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开心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投资4200元,占84%,金某投资800万元,占16%,陈某甲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金某为董事。主要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皮具、化妆品、饰品、玩具、水暖洁具、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销售;网页设计、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对交通、能源、房地产、专业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文化创意策划、广告设计。2012年10月26日,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人XX铜铝型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的生活开心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年11月6日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生活开心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在生活开心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向生活开心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甲发出通知,要求提交生活开心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印章、账簿、会计资料等,陈某甲仅提交了该公司的外部会计资料,而隐匿该公司所做的账外账,即临时借款流水台账、供应商应付流水台账、加盟商应收流台账,致使生活开心集团有限公司的会计资料不完整。其中,陈某甲隐匿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申报的原始债权金额6000余万元借款的所有会计凭证。
原审法院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虽然流水账和内账均非规范会计用语,但本案外账已查明未能全面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产状况,在此情况下,隐匿对象无论是所谓的内账、流水账、总账还是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行为实质均已损害了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二、因款项不入账等原因不存在相应会计凭证,但如果从法律关系的相对性来看,合同主体一旦具有事实上的财务对应关系,则因款项不入账为原因不提供会计凭证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三、由于会计资料缺失、账务软件被人为删除,致使本案在查明涉案金额上困难重重,亦导致相关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因无法查清企业资产状况而难以进行,则属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
胡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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