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冬医疗律师 13510640639
【案情简介】
赵某因“右侧肢体无力3天”至甲医院就诊,入院诊断:脑梗塞。后,赵某于甲医院死亡。赵某家属未结算医疗费用。
赵某死亡3年后,甲医院向赵某家属出具了死亡证明,赵某家属支付了遗体保存费用。
法院参考市医学会专家咨询意见,酌定甲医院对医疗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等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不处理未结算的医疗费。法院认为,甲医院作为医疗机构负有给在诊疗过程中死亡的患者出具死亡证明的法定职责,甲医院以赵某家属未结算医疗费为由拒绝出具死亡证明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赵某家属因甲医院拒绝出具死亡证明,导致的遗体保存费用由甲医院全部承担。
【律师说法】
《死亡证明》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无论患方是否结算医疗费用,无论是否存在医疗纠纷,医方负有给在诊疗过程中死亡的患者出具死亡证明的法定职责。医方以任何理由拒不出具死亡证明将导致患方无法办理丧葬事宜,可能导致“不必要”的遗体保存费用或其他经济损失发生,医方就此存在相应的过错,应当赔偿患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该赔偿责任衍生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但其判定不需要借助医疗损害鉴定,也不应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当然,无论是否存在医疗纠纷或医疗纠纷是否终结,患方也负有及时安葬死者的义务(有尸检必要的,在尸检后)。因此,如果患方拒不领用死亡证明,或者拒不安葬死者,由此导致的损失应当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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