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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经常会面对拆迁方的各种刁难,拆迁补偿款过低就是其中最不合理的情况。此外,企业厂房所在地规划的变更问题、厂房经营中的安全环保问题、企业税务问题等,均成为了相关企业拆迁部门的攻击点,老百姓维权十分有难度。
但是,在专业征拆律师看来,这些都是常见的拆迁套路,运用适当的方法,很容易攻破。
今天,将为您讲解一个企业拆迁新套路:行政机关利用法院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促搬迁!法院一定就都是合法的吗?当面对这样的套路时,善意的企业收购人该如何依法维权呢?
【基本案情:善意收购人成为企业拆迁“接盘侠”】
2002年,李女士创办的A企业以“招商引资”形式来到某县,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李女士在该县土地上建设厂房(未办房产证)后,生产经营。但是,由于经营不善,欠债许多。其中,有一个案件已经进入了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2015年,A企业与该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私下达成了案外“执行和解”,但没有在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结案。
2021年,A企业的该民事案件的债权被一家城投公司(国企)收购。
同年,李女士将A企业以“股权收购”的方式卖给了林先生。林先生进入该企业后,带来了大量资金,并进行机械设备的更新换代,完成了企业产能的升级。
2021年末,林先生投资A企业经营半年,还没回本,拆迁却突然发生了。拆迁部门给林先生的A企业资产进行了简单评估。但因为补偿太低,林先生并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
2022年初,林先生的A企业突然收到一张法院的《恢复执行裁定书》,告知A企业资产被冻结,并将被拍卖,要求A企业立即腾退土地。
此时,林先生着急了!在之前的尽职调查时,林先生并未查出A企业存在该民事案件。当时,李女士认为该案件已经结束了,就并未告知林先生。面对这种情况,林先生彻底成为无辜的“接盘侠”了,他还能再要回拆迁补偿款吗?
【在明律师观点:民事强制执行要合法,拆迁补偿更要合法!】
首先,老百姓对人民法院启动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有异议的,有权利依法提起执行异议等程序,阻断突入其来的“强制腾退”,保护合法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列举了发生五种情形时,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其次,拆迁安置补偿要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行政机关不能用国企、事业单位等部门的“手”干预拆迁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关联到本案中,林先生可以先通过民事程序来阻断法院的《恢复执行裁定书》的强制腾退。同时,再对拆迁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维权。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民事”+“行政”双管齐下的维权方式,才能真正将林先生的A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到位,不至于成为制度的“炮灰”。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本案需要精通“民法”+“行政法”的专业律师介入调查,对律师的综合专业能力要求很高。
涉及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的案件,并不是简单一纸诉状就能解决。这需要专业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与行政机关、法院的有力沟通,才能将企业的安置补偿真正落实到位。承租人如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及时与专业律师咨询,切勿错过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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