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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很多乡村,老百姓手里的房屋是没有房产证的,有的仅是村委会或者大队给的一纸证明,甚至有的连证明单都没有。当此类房屋遇到拆迁时,征收方往往会以“房屋无证件”等原因强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
那么,作为普通老百姓,在遇到此类情形时,只能被动接受吗?
其实不然。
事实上,没有房产证不一定就得拆除,即使拆迁也不一定就无权获得补偿!
张先生系北京市xx区xx村农民。1969年时,老国企单位分给其父亲一间大约30平米的公房用于一家人居住。当时张先生年幼,房屋尚且能够居住,随着年龄增长家里的5个兄弟姐妹都已经长大成人,30平米的房子早已容不下这个7口之家。
为此,当时老国企单位鼓励职工在所分房屋基础上自建一些房屋用于居住,并提供了部分砖瓦道木作为建材,张先生家的房屋因此建成。
2007年当地政府指示张先生一家修缮或翻建所居房屋,张先生一家依照当地政府的指示对房屋进行了安全鉴定并取得了当地房屋安全鉴定站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该报告认定张先生家房屋属于D级危房,建议翻建。
当地政府也据此房屋鉴定报告,给张先生一家出据了建议翻盖证明,因此张先生在2007年进行了翻建。
在此后的十几年时间里,张先生并没有收到任何组织要求其办理房产证,也没有人告知其现有住宅的为非法房屋。
2021年4月2日,当地政府突然给张先生下发了《违法建设事先告知书》,要求其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随后在2021年4月6日上午(节后上班的第一天)街道办事处就向其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随后街道办事处对张先生家的房屋进行了强拆。
该案件的焦点问题是:
一、街道办事处下发的限拆决定不等当事人救济可以直接强拆房屋吗?
二、张先生得到了正当、合理的陈述申辩的机会了吗?
街道办事处下发限拆决定后,能直接强拆房屋吗?
对此,律师认为限拆决定虽然能够作为强拆依据,但是街道办事处提供的限拆决定,其内容仅是对法条的罗列,缺乏相应的事实证据,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张先生的房屋影响了城乡规划,是违法建设。因此,该限拆决定本身即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不能证明张先生房屋为违法建筑,也不能作为其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依据。
此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知,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在向张先生送达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当日就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张先生根本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机会。街道办事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被确认违法。
同时,《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20)》第十六条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时间、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因此,本案中被告根本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就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张先生能得到正当、合理的陈述申辩的机会吗?
本案中,《违法建设事先告知书》的下发时间为2021年4月2日并要求张先生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看似是已经充分给了张先生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时间,但是我们结合具体情况来看这个问题。4月3日、4月4日、4月5日为传统的清明节,在我国清明节为法定假期,因此张先生怎么能够在法定假期内对此事进行陈述与申辩。
由此可见,街道办事处其实剥夺了张先生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限期拆除决定书不能成立,应被撤销。
从上述案例可知,当您的房屋遇到强制拆除时,应该理性分析和对待,对于任何行政主体下发的文书,不应该只是感性的情绪爆发,应该咨询专业的律师,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尽一切可能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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