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天,张三在某超市偷了2包口香糖被超市工作人员李四抓到,李四对其罚款100元,后又提出再罚50元,张三称自己无业,丈夫在服刑,再也拿不出50元了,李四随即提出发生性关系可冲抵这50元罚金,随后强行与张三发生了性行为。后来,张三报警,李四被抓归案。
问题:
1、李四有权利对小偷张三做出罚款吗?
2、李四的行为可能涉及什么罪名?能不能取保候审?量刑如何?有没有可能缓刑或者不起诉?
对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介绍道:
1、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外,其他企业和个人没有权利对任何行为进行罚款。所以在本案中,超市并非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所以超市是没有权利对张三作出罚款的决定的。
2、李四在本案中,对张三实施所谓“罚款”行为,如果存在威胁或者强迫等手段,可能还涉及敲诈勒索。如果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金额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调整的范围,民警可以对其罚款或者行政拘留。
3、本案中,张三盗窃了2包口香糖,价值明显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因此,其只是达到一般的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对其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4、从上述描述中,我们了解到,李四以发生性关系冲抵50元的行为,实际上,我们要看张三的主观意愿。如果是真实的意愿,那么李四其实并没有涉及强奸罪。如果不是的张三的自愿行为,那么李四则是构成了强奸罪。
在不考虑主从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量刑如下表:
5、律师评析
盗窃一时爽,被抓泪两行。法治社会,需要依法办事,不可以任意妄为或者采取过激行为处理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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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姓名为化名。
吴国雄律师,坐标广州,承接全国案件。
执业理念:事在人为,让无罪之人,免受牢狱之灾,让有情有理之人获得阳光和温暖。
编辑:李小璐
复核:夏靖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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