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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01 12:57:01  阅读 70  评论 0

摘要:隐名投资在经济投资领域并不罕见,这主要指隐名股东在他人知道并愿意的情况下借用他人名义对公司实际出资且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愿,但实际未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现象。隐名投资时常伴随着代持股人背信弃义、股东资格难以确认、因投资协议瑕疵或无效而导致投资收益难以获得保护、

【官法网】隐名投资人如何避免股份代持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隐名投资在经济投资领域并不罕见,这主要指隐名股东在他人知道并愿意的情况下借用他人名义对公司实际出资且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愿,但实际未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现象。

隐名投资时常伴随着代持股人背信弃义、股东资格难以确认、因投资协议瑕疵或无效而导致投资收益难以获得保护、股权的保全、执行难、难以请求退资等风险。

但庆幸的是,在《公司法解释(三)》中,最高院总体认可隐名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并明确了对隐名投资人权益的保护,且对隐名投资人诉请确认股东资格、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以及承担出资责任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为司法实践中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提供了思路。

面对隐名投资的种种风险,是否就无计可施了呢?别着急, “官法网”为您支招,教您防范隐名投资法律风险的妙招。

【官法网】隐名投资人如何避免股份代持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1、寻找一个合格的显名股东

由于隐名持股这种投资行为具有人合性质,而且很多时候,隐名股东所遭受的损失是因为显名股东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因此寻找一个合适的显名股东。

2、争取与显名股东及公司三方签订隐名投资协议

三方协议的内容可以约定为:“名义股东为公司的在册股东;实际出资人在成为正式股东之前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得股息、红利;待实际出资人作为正式股东的条件成就时,名义股东和公司共同完成使实际出资人成为正式股东的工作”,以明确隐名股东的权利。同时,还可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

3、应争取其他过半数股东确认

若隐名股东投资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尽可能要求其他过半数股东也在股权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避免其他股东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阻碍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

4、股权质押担保

在签订代持股权协议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隐名股东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

5、控制公司管理

隐名股东应控制好公司的人事及财务,掌握公司印鉴、证照,安排适合的人担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若发现显名股东有任何对自己或公司不利的动向,方便及时采取行动。

6、保存实际出资的证据及作为公司股东的证据

如隐名出资协议、出资单据、其他股东的证明、股东会议纪要、损益分配证明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隐名出资人才是公司真正的权利人,从而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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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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