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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0 16:45:01  阅读 337  评论 0

摘要:在审判实践中,“借贷关系的合法性”问题,是很多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的抗辩理由。赌博无疑是违反法律的,那如果欠下了赌债,真的可以不用还吗?民事借贷案件中,法院是如何认定赌债的呢?“官法网”为您解答这些疑惑。一、赌债可以不用还吗? 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俗称赌债

「官法说」法院审理借贷案件中关于赌债的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借贷关系的合法性”问题,是很多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的抗辩理由。赌博无疑是违反法律的,那如果欠下了赌债,真的可以不用还吗?民事借贷案件中,法院是如何认定赌债的呢?“官法网”为您解答这些疑惑。

一、赌债可以不用还吗?

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俗称赌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因此原则上赌债是不需要偿还的。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对于“该债务属于赌债”负有举证义务,否则该借贷合同有效。

如果属于赌债,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官法说」法院审理借贷案件中关于赌债的认定

二、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赌债

认定赌债,主要是靠证据说话的。我们以下面的案件为例,对债务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具体了解:

2013年3月12日,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诉称李某因家庭急需用款于2012年8月21日向其借款24000元,约定于2012年9月21日归还。双方约定:如到期不还,李某需支付张某每月3%的借款利息,至借款清偿,并约定借款本金的15%作为违约金。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归还借款,张某诉请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24000元,以及自2012年9月22日起按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并按借款协议约定赔偿张某违约金3600元,诉讼费用亦由李某承担。

庭审中张某提交了双方签订并由李某签名捺印的“民间借款协议”原件,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存在。李某对借款协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辩称该借款系2012年7月其与张某在赌场赌博时所借的赌债,且实际借款金额为15000元,借款后已分次向张某归还借款9000元。2012年8月21日张某纠集他人胁迫其在张某事先写好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张某的行为是放高利贷的敲诈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李某辩称因该借款协议是张某写好条款后胁迫其签字的,故其对协议书的内容不清楚,不知晓对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

但庭审中,李某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其辩解予以证明,其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吴某的证言仅能证实原告曾到被告家中追讨借款,但对双方借贷关系的产生时间、原因及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协议等事实均不知情,故法院支持了付某的诉讼请求而未采纳李某的辩解。

可见,债务人举证是存在着一定困难的,如要证明这是赌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相应证据,比如让知晓借贷事实经过的证人证明其为赌债;将债权人催其还赌债的通话进行录音等。法官再从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认定。

「官法说」法院审理借贷案件中关于赌债的认定

三、启示

我国法律对赌债不予保护,目的是维护社会安定、遏制赌博行为,同时也是对赌债借贷双方的约束。对债权人而言,赌债借出后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对债务人而言,赌债往往涉及高利贷,要证明借款是赌债举证困难。法院亦面临取证难、认证难问题。所以,“官法网”希望该案例对深陷赌博泥潭的人们能有所警示。

【相关法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官法说」法院审理借贷案件中关于赌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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