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黄某是小学教师。一天,黄某骑着自行车回家,在十字路口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成重伤,被送到医院以后,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黄某要求肇事司机作出赔偿,遭到拒绝。黄某于是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但是,重伤的黄某不能参与庭审,黄某便委托律师邹某“全权代理”此案。那么,“全权代理”究竟都代为行使哪些权利?
【法律解析】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全权代理”不是一种全面的授权,而是一种限制授权。本案中,黄某委托律师代理进行本案的诉讼,应该是希望代理律师可以不必事事请示黄某,而较为独立地处理此案。那么,黄某应该将授权的范围确定清楚,而不是笼统地授权,否则,代理律师得不到相应的授权。
【法条链接】
《民诉意见》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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