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智娜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2022年3月20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新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行赔解释),并同时发布了九起典型案例,新《行赔解释》就行政赔偿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均进行了规定。
如果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行政赔偿吗?
如果前述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当事人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此时法院将视为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之诉。
这一修改,改变了旧的行赔解释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单独就行政赔偿提起诉讼,此时需满足两个前提条件才能确保法院能够进行受理。两个前提条件分别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且行政机关已先行处理。
这一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常见的情形就是当事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此时往往会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然后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或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答复的,可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当然如果前述行政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此时当事人若起诉,仍需满足“行政机关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的前提条件,这一点与旧行赔解释规定保持一致。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同时提起诉讼,赔偿之诉是否必然等待行政诉讼生效?
最高院倡导一并解决,明确到当事人对行政强制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同时提起诉讼,即使人民法院分别立案,仍属于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无需等待确认违法判决生效后再另行主张赔偿。
行政赔偿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对于一并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之诉的案件,起诉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或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如果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则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后开始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内容之日起1年内。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些情况:
当事人一直与相关部门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此时起诉期限该如何计算?
对于这种行政机关认可应负赔偿责任,但双方一直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的,当事人的起诉期限起算点是什么时间?是否认为当事人起诉构成逾期?
实务中,不同法院的处理方式及观点也均有所不同,有些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并无起诉期限中止、中断的明确规定,相关协商处理或等待行政机关作出承诺期间并不构成时效中断或法定的可扣除期间;故面对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应视为赔偿义务机关超期未作出赔偿决定处理,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2个月处理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起诉期限,此后3个月内应当起诉。
部分法院认为,如果当事人一直与相关部门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协商,积极主张自身权利,而且行政机关对自身行为导致损害表示认可的情况下,仍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明显存在不公。
所以部分法院认为就赔偿金额即给付行为的磋商,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时效中段规则;还有的法院认为,当事人正是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当事人等待行政机关处理的期间,可以在起诉期限内相应扣除。
实际上,行政赔偿程序的启动有一套标准规定,当事人在启动行政赔偿程序时,难免出现由于对程序不了解而使得案件无法进行实体审理,进行程序控制,浪费时间与精力,更有可能会耽误起诉期限,此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尽早获取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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