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律师事务所地址(疫情防控线上普法微课堂之二)

 2025-09-06 10:39:01  阅读 545  评论 0

摘要:保障车辆须应急、避免成为法外地案情简介2022年5月11日13时许,包某某擅自出行并持西宁市疫情防控保障应急证,驾驶微型厢式货车,进入城西区某小区(该区域已成封控区),驶入之前未经登记备案,而非运输应急物资,而是将其公司物管员李某某、丁某某载入厢式货车货箱内,想通

疫情防控线上普法微课堂之二

保障车辆须应急、避免成为法外地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1日13时许,包某某擅自出行并持西宁市疫情防控保障应急证,驾驶微型厢式货车,进入城西区某小区(该区域已成封控区),驶入之前未经登记备案,而非运输应急物资,而是将其公司物管员李某某、丁某某载入厢式货车货箱内,想通过特殊手段将二人欲带出封控区,被城西区分局执勤点民警及时制止并予以查获。

行为定性

包某某所作所为,属于利用特勤保障同行许可之手段将封控区内存在潜在传播风险的人员偷运出区域的行为,已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之行为,应对上述人员作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决定。

破坏疫情防控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这是政府紧急情况下的防控政策,包某某作为保障特勤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李某某、丁某某载入厢式货车货箱内,想带出封控区的行为恐存在严重的疫情传播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一 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律师提醒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疫情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对于疫情蔓延阻断传播显得尤为重要,对于疫情检测管控工作,我们更应应检尽检、积极居家隔离管控,冲卡出区行为不可取,此次实践须牢记。

往期精选

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信长星主持

青海人注意!被赋红码请尽快…

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这样保障劳动者权益!

普法课堂|“漫”说《反有组织犯罪法》

西宁公安再次郑重提醒!

来源: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

作者:董智慧 律师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qinghaipufa@163.com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西宁律师事务所地址(疫情防控线上普法微课堂之二)】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133069.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36秒, 内存占用1.91 MB, 访问数据库23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