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车辆须应急、避免成为法外地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1日13时许,包某某擅自出行并持西宁市疫情防控保障应急证,驾驶微型厢式货车,进入城西区某小区(该区域已成封控区),驶入之前未经登记备案,而非运输应急物资,而是将其公司物管员李某某、丁某某载入厢式货车货箱内,想通过特殊手段将二人欲带出封控区,被城西区分局执勤点民警及时制止并予以查获。
行为定性
包某某所作所为,属于利用特勤保障同行许可之手段将封控区内存在潜在传播风险的人员偷运出区域的行为,已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之行为,应对上述人员作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决定。
破坏疫情防控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这是政府紧急情况下的防控政策,包某某作为保障特勤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李某某、丁某某载入厢式货车货箱内,想带出封控区的行为恐存在严重的疫情传播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一 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律师提醒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疫情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对于疫情蔓延阻断传播显得尤为重要,对于疫情检测管控工作,我们更应应检尽检、积极居家隔离管控,冲卡出区行为不可取,此次实践须牢记。
往期精选
来源: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
作者:董智慧 律师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qinghaipuf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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