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名义贷款,并支付首付。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婚前已登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对不动产权属及分割发生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出现此种情况,双方首先应当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所有,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述判决相对公平,在审理过程中,共同还贷往往成为涉案的焦点。
对于共同还贷,一般需要提供银行流水记录,以证明结婚后共同还贷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除夫妻一方个人特有财产外或另有约定(举证困难),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无论是以哪一方的名义去偿还房屋贷款,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均属于夫妻共同还贷。但是,实践中也涉及部分争议,比如:夫妻关系破裂后,尤其在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的还款有可能会被认为是个人还贷行为。
者擅长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希望此篇文章对你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怎么证明夫妻共同还贷(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