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打官司该告法人还是告公司)

 2025-08-09 11:24:01  阅读 544  评论 0

摘要:你听说过“人格否认”么?债务人拖欠货款,企图通过混淆主体的方式逃避债务,最终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像这类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来看高瞻律所近日遇到的一则案例。案情介绍原告:张某被告一:甲公司被告二:屈某2018年

你听说过“人格否认”么?债务人拖欠货款,企图通过混淆主体的方式逃避债务,最终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像这类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来看高瞻律所近日遇到的一则案例。

打官司该告法人还是告公司?这个案例教你理清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

被告一:甲公司

被告二:屈某

2018年7月

原告张某与被告一甲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装饰装修材料。

2019年3月5日

原告与被告一进行对账,截止当日被告应付材料款20万余元,并承诺分三期,于2019年11月底付清。

2020年

被告一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

催收货款未果,原告便委托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

打官司该告法人还是告公司?这个案例教你理清

办案难点

1、本案中买受人收货时未在送货单上盖章;

2、买受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涉及人格混同。

这两大难点也可以解释为:

一、两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及拖欠金额;

二、两被告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及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事实上,这也是一般货款纠纷中原告经常面临的两个需要证明的争议问题。

打官司该告法人还是告公司?这个案例教你理清

律师办案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武慧琳律师在接到本案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了解本案详情。武律师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证据充分表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成立,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此外,武律师提出,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人格混同的规定,将公司及公司唯一股东屈某列为被告,可最大程度维护我方当事人利益。因被告一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二系被告一唯一股东,在被告二无法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打官司该告法人还是告公司?这个案例教你理清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打官司该告法人还是告公司?这个案例教你理清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甲公司欠原告张某货款20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被告屈某对被告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

1.买受人收货时应尽量要求其在送货单上盖章。

2.签订还款协议应注意以下事项:在协议中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公章。

打官司该告法人还是告公司?这个案例教你理清

办案心得

武慧琳律师指出:货款纠纷是企业经常遇到的一项纠纷,追索货款也是老板最为困扰的一项问题。

对于卖方来说,在货物买卖的过程中,首先要及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特别是收货单、对账单等;其次,应要求买方的相应负责人最好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以防成为对方逃脱责任的借口;最后,如果是关联公司,最好要求对方出具代付款(收货)说明。这样才能确保万无一失。

你学会了吗?如有疑问可以咨询高瞻律师事务所哦,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打官司该告法人还是告公司?这个案例教你理清

打官司该告法人还是告公司?这个案例教你理清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打官司该告法人还是告公司)】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037417.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436秒, 内存占用1.93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