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过“人格否认”么?债务人拖欠货款,企图通过混淆主体的方式逃避债务,最终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像这类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来看高瞻律所近日遇到的一则案例。

原告:张某
被告一:甲公司
被告二:屈某
2018年7月
原告张某与被告一甲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装饰装修材料。
2019年3月5日
原告与被告一进行对账,截止当日被告应付材料款20万余元,并承诺分三期,于2019年11月底付清。
2020年
被告一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
催收货款未果,原告便委托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
1、本案中买受人收货时未在送货单上盖章;
2、买受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涉及人格混同。
这两大难点也可以解释为:
一、两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及拖欠金额;
二、两被告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及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事实上,这也是一般货款纠纷中原告经常面临的两个需要证明的争议问题。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武慧琳律师在接到本案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了解本案详情。武律师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证据充分表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成立,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此外,武律师提出,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人格混同的规定,将公司及公司唯一股东屈某列为被告,可最大程度维护我方当事人利益。因被告一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二系被告一唯一股东,在被告二无法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甲公司欠原告张某货款20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被告屈某对被告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买受人收货时应尽量要求其在送货单上盖章。
2.签订还款协议应注意以下事项:在协议中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公章。
武慧琳律师指出:货款纠纷是企业经常遇到的一项纠纷,追索货款也是老板最为困扰的一项问题。
对于卖方来说,在货物买卖的过程中,首先要及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特别是收货单、对账单等;其次,应要求买方的相应负责人最好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以防成为对方逃脱责任的借口;最后,如果是关联公司,最好要求对方出具代付款(收货)说明。这样才能确保万无一失。
你学会了吗?如有疑问可以咨询高瞻律师事务所哦,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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