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微信上给朋友借钱)

 2025-08-10 06:39:01  阅读 391  评论 0

摘要:身边的朋友可能多少都向你吐槽过这些问题——1、“前阵子借了钱给朋友,最近电话都不接了,这点钱就认清一个人也值了~”2、”某某借了我钱,我不好意思要怎么办?万一闹僵了,朋友都没得做了吧?“3、”朋友借钱,我让他出借条好不好?“ “我们总会碰到身边人借钱周转的情形

身边的朋友可能多少都向你吐槽过这些问题——

1、“前阵子借了钱给朋友,最近电话都不接了,这点钱就认清一个人也值了~”

2、”某某借了我钱,我不好意思要怎么办?万一闹僵了,朋友都没得做了吧?“

3、”朋友借钱,我让他出借条好不好?“

微信上给朋友借钱,这个细节得当心!

“我们总会碰到身边人借钱周转的情形,当时我们出于好心,出借了款项,但是对方却找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怎么办?”

现在朋友间借款,为了朋友情分,往往不会有书面协议,而且大多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连银行流水都没有。一旦翻脸不认账,怎么办?

一旦发生纠纷时,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来使用?

所以朋友借款,我该不该借?

先来看一个高瞻所的真实案例——

微信上给朋友借钱,这个细节得当心!

01 案例回顾

A某和B某是好朋友关系,2019年6月13日,B某凌晨向A某借款99460元,后2019年6月13日夜里,B某还款40000元。2019年6月17日,B某向A某借款39960元。2019年7月6日,B某又借款20000元。截止起诉之日,B某欠款共计119420元,并且长期拖欠未还。

02 案件难点

A某没有办法,只好求助到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的王文强、程叶贺律师受理了此次案件。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普通的朋友借款案件,但是处理起来有诸多难点:

1、B某多次虽多次借款于A某,但是都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进行的转账,并未向当事人出具借条,也没有聊天记录能够证明B某明确向当事人表示借款的事实。主要证据仅为转账记录截图。虽有借款事实,却很难证明借贷合意。

2、B某职业为网络主播,虽名气不大,但仍有粉丝“打赏”、“送礼物”。B某在辩解本案时,可以从法律关系辩称此次借款案件为赠与而非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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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案件解析

拿到此案的王文强、程叶贺律师从以上两个难点进行突破,在聊天记录的基础上努力搜集证据,在转账记录的基础上找到了聊天记录,比如“借给某某多少钱”、“帮助某人某事的借款”等等字眼;

在微信聊天过程中,以朋友身份故意以文字问答方式来引导对方说出他为什么要借钱,借钱去做什么用,什么时候还你等等,原则就一个,把借钱的经过和事实用文字记录下来。保留了证据记录,并且证明了A某与B某存在借贷关系而不是赠与。

1、双方以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产生借贷事实。

原被告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同时并不违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真实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借款合同生效的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在确凿的事实面前,B某辩无可辩,只能履行了还款承诺,在有效期内还清了欠款119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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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朋友借钱,怎么保留证据?

这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首先借条是首当其冲的,在法律上,一笔钱从你的账户上转到对方账户上,有很多种“定义”。可以是买卖,可以是赠与,也可以是赔偿,同样可以是借款。而借条就是证明这笔钱是借款的最好凭证。那么如果不好意思让朋友打借条怎么办?

这里建议要固定转账记录。转账记录的学名叫做交付凭证,是的,借钱给别人自然得证明,钱的确已经交付给了对方。并且有意识的引导对方说出承认借款事实的字眼。

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面对朋友多一点小心思,就可以少一点烦恼,让你做到维权心中有数。

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限制老赖的措施,总结如下: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退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11、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12、任职资格限制;

13、限制如下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4、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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