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凶宅)

 2025-08-25 16:24:01  阅读 206  评论 0

摘要:高瞻曾经接到过这样一个案件特别有意思当事人求助到高瞻律所说自己出卖的房屋被投诉为凶宅但是完全是污蔑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快和高瞻小编来一探究竟!01 案件回顾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装修费、租房费等损失5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被告被逼

高瞻曾经接到过这样一个案件

特别有意思

当事人求助到高瞻律所

说自己出卖的房屋被投诉为凶宅

但是完全是污蔑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快和高瞻小编来一探究竟!

“凶宅”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01 案件回顾

“凶宅”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凶宅”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装修费、租房费等损失5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被告被逼无奈之下求助到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高瞻律所的岳志祥律师受理了此案。

被告认为,在涉案房屋尚未向原告交付的情况下,其所有权仍归被告所有,被告有权在涉案房屋内设灵堂祭奠父亲,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凶宅”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02 案件分析

首先,关于“凶宅”到底是怎么定义的,历来还是疑云重重。

办案律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受理此案:

一、原告称被告父亲在涉案房屋中去世,未经原告同意在涉案房屋在摆设灵堂,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其认识与事实不符。

1、原告称被告父亲在涉案房屋中去世与事实不符,事实是被告父亲在病重时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后在医院去世。

2、原告称被告未经其同意在涉案房屋中摆设灵堂办丧事,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原告的这种要求和认识是完全错误的。

因为老人的病逝,对其家人来说是最大的事情,也是应该得到社会的同情和哀悼的。被告父亲既未在涉案房屋中去世,骨灰也没有被放在灵堂,灵堂中只是放置了被告父亲的遗像,被告的做法应该说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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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称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对其物质和精神造成严重的损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装修费、租房费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被告并不负有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的合同义务,也就是说,被告对涉案房屋仍享有居住使用的合法权利。被告在其有权使用的涉案房屋中为其父设灵堂悼念,属于正常使用房屋的一种特殊形式,与原告无关,原告无权干涉。

第二,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涉案房屋的交付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核验房屋无误后,当天交付物业交割保证金给被告,并接收房屋,因此,原告接收房屋,是经过核验房屋无误的,即原告认可被告交付的是合格的房屋,何来侵权之说,要求赔偿装修费、租房费更是无稽之谈。

第三,原告的诉状中没有说明要求赔偿装修费、房租费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也没有提供装修费、租房费的相关证据。

2、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用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说被告交付房屋为“凶宅”,这个“凶宅”就应该画一个问号?所谓“凶宅”一般指住宅内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恶性案件的房屋。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当“凶宅”出卖人故意隐瞒“凶宅”的负面信息,在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得知“凶宅”的负面信息,产生心里不安,影响身心健康,买受人请求赔偿,司法机关根据出卖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而支持买受人的相应请求。

而涉案房屋并不是“凶宅”,且在房屋交付前,原告就已知道被告在涉案房屋内为父亲设灵堂,但其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充分说明,原告是愿意接受涉案房屋的,何来精神损害,况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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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另一理由是涉案房屋已登记到了她的名下。

其言下之意,就是原告对涉案房屋已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被告在涉案房屋中设灵堂就是侵权。但这条是有违事实依据。

第一,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七条(一)的约定涉案房屋应在付清全部房屋后五日向原告交付,而原告实际支付剩余房款的时间是2019年7月5日,就是说被告应在2019年7月5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而在此之前被告是拥有完全的使用权的,涉案房屋只是能算挂名在原告的名下。

第二,房屋买卖合同第七条(五)约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原告)。根据该条约定,房屋即使登记到原告名下,但在未交付前,被告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那么,根据对等原则,在房屋交付前,被告当然应该拥有正常使用的权利。原告不可以仅因涉案房屋登记到其名下即提起本案诉讼。

此次案件本所律师有理有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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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那么在房屋买卖中,什么样的房子会被法院认定为凶宅呢?

情形一,传闻房屋“闹鬼”,法院一般认为纯属子虚乌有的封建迷信,所以也不可能认定为“凶宅”。

情形二,如果是因为房屋本身材质问题(如建材中含有放射性物质),法院一般会认定出卖人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情形三,如同《安家》里发生过命案等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一般会认为是“凶宅”,当然法院一般要求出卖人对非正常死亡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否则可能承担相应后果。

情形四,生老病死自然规律,正常死亡不算凶宅。

情形五,凶宅构成合同标的物重大瑕疵,买卖合同因存在欺诈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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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高瞻结语

高瞻这里提醒消费者,一般来说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居住功能涉及居住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房屋的价值大,购买房屋成本高,所以购房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要谨慎,卖房者在交付房屋时候也要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深入了解房源情况,尽可能地为顾客提供全面的房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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