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一直是我们生活中绕不开的一个话题。户主抱怨施工队糊弄、拖延工期,施工队抱怨户主不沟通打款速度慢。当双方信息不对等、沟通不顺畅时,就容易产生纠纷。而在装修出现纠纷出现时,损失该由谁承担?
史某最近一直计划将自住房屋翻修,重做屋顶防水。2020年10月10日, 史某与负责装修的某丽商店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并向某丽商店支付定金5000元。
某丽商店为史某的房屋铺设屋顶防水时,与史某共同确认了防水材料的种类,但未确认材料品牌。
装修时,某丽商店使用了A品牌防水材料,价格为每平方米38元,双方约定工程款以实际施工面积结算。
施工期间,史某一直在现场监工,也没提出任何问题。
示意图
施工完成后经某丽商店测量,施工面积460平方米,工程款总计17480元,除去定金,史某尚欠12480元未给付。某丽商店多次向史某索要,史某均以施工材料不符为由拒绝给付。
某丽商店无奈,只能将史某告上法庭,要求史某给付工程款。
史某拒绝给付工程款,原因是施工前双方口头约定用B品牌防水材料,尽管未写入合同,但某丽商店应该遵守,然而某丽商店却使用了A品牌的防水材料。史某没有同意使用A品牌防水材料,某丽商店提供的销售单是单方开据,既然史某没有签字确定,那么合同应按双方口头约定来执行。
某丽公司回复,史某交了定金,证明已同意在本店内做防水。史某前后来到店内三次,反复了解产品、价格,历经两个月的时间才确定做防水,并与商店签了合同,且合同中没有写明防水材料品牌。从做完防水到结束有一周时间,史某都没有对此提出异议。装修时,史某并不知道具体的A、B品牌的防水材料,直到3.15举报时才知道了A品牌防水材料,史某担心A品牌防水材料有问题。但防水做完后,经专业机构检测,质量过关,史某却迟迟不给付工程款,找各种问题,史某应当按合同给钱。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一条、第七百七十四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史某一次性给付某丽商店加工承揽费12480元。
本案中,史某与某丽商店签订了《承揽合同》,史某当场交付了定金5000元,合同成立且有效,某丽商店也按照约定履行了加工承揽义务。
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报酬给付期限,所以应于完工后及时给付。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史某提出的使用材料的品牌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仅载明防水材料的统称,未明确防水材料的具体品牌;装修时史某一直在现场监工,也未提出任何有关品牌的异议。在工程完工后史某提出防水材料品牌有问题而拒绝付款,与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无关,难以受到法律支持,所以史某应当按合同规定给付某丽商店工程款。若想规避此类问题,双方签订合同前还是需要做更加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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