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今年是《民法典》实施的第一年,现在想离婚也不是想离就能立马离了。那么,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被判离,接到判决书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法院一定会判离吗?我们一起来看个案例。
小江和小丽是在工作中认识的,因为工作原因,两个人经常碰面,一来二去就从工作伙伴变成了好朋友,在接触过程中小丽觉得小江沉稳、踏实、能干,于是就对小江产生了好感,就对小江展开了猛烈的追求。
都说男追女隔座山,女追男隔层纱,在小丽的攻势下,小江缴械投降,成了小丽的男朋友,两个人恋爱几年后,觉得感情稳定,就见了家长,订了结婚日期,没过多久便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走进了婚姻殿堂,由男女朋友变成了夫妻。
结婚后,夫妻二人和大多数人一样,从以前的鲜花浪漫变成了柴米油盐,当激情和新鲜感褪去,剩下的便是平淡。没过多久,小江便厌倦了这样的生活,于是和小丽提出了离婚,但是小丽认为婚姻就是这样,觉得没必要离婚,于是小江就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但是当双方家里知道这件事后,就一直找小江谈话,劝小江不要那么鲁莽,在家人的劝说下,小江撤了诉,就这样又过了一段时间,小江搬了出去,又去起诉了。但是在第一次起诉时,小江只想离婚,什么准备也没做,拿不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小江非常想离婚,但是又拿不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无奈下6个月之后小江再次提起诉讼,现在案件尚未开庭,但距离上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已经年满一年了,那么这次法官一定会判离吗?
《民法典》新增了条款: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这一条该如何让理解呢?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理解与适用
该规定设置的是当事人在处理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挽回,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并且一方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条中涉及的时间节点问题。从字面意思去考虑,在上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开始起算分居的时间点,之后必须年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才符合第五款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如果是上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6个月起诉,但在第二次诉讼判决时距离上一次判决又分居已经年满一年,此种情况下并不属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所以要提前把该处的风险向当事人交代清楚。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溯及力问题
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只适用于施行后的事实或行为,对生效前的法律事实没有调整效力。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可以适用吗?上述案例中,假如蒋某是在上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时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双方分居状态年满1年,持续至《民法典》生效之后。那可以引用该条处理吗?答案是可以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这就表明上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时是《民法典》生效之前,双方分居状态年满1年,持续至《民法典》生效之后,则再次起诉离婚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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