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郑某在江西赣州市某村承租部分集体土地,开办养殖场和果园,每年颇丰。
2016年1月,因建设科技创业园项目需要,郑某承租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范围。随后,拆迁办对郑某的果园和养殖场进行丈量、清点和评估。郑某认为补偿存在遗漏事项,且补偿数额过低,因此拒绝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2017年1月,拆迁办直接将补偿款80万元打入郑某账户,随后向郑某送达《责令限期搬迁通知》,郑某拒绝签收。2017年4月,拆迁办组织人员对郑某的养殖场采取强制搬迁措施。
于是,郑某向法院起诉。
拆迁办辩称:
1.郑某所承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经签订的征地协议,拆迁办依法予以征收。2.拆迁办已经依法对郑某进行补偿,并将补偿款80万元打入郑某的账户。
3.郑某在承租土地上建造房屋,在耕地上私挖的鱼塘等基础设施,属于违法建筑和违规建设农业设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法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拆迁办认为郑某违法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应责令郑某交出土地,然后依法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但拆迁办自行组织人员实施强制交出土地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确认拆迁办对郑某实施强制交出土地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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