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竞争中有一种奇特的现象:某一种商品或者经营创意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立即就会有众多的商家“东施效颦”,这种“克隆”他人的做法非常普遍。一般人都不认为这有什么不妥,反而还认为这是商人的智慧,很少从法律上来判断其可行性,结果,不少自以为是的商人聪明反被聪明误。
小王娱乐公司精心设计、制作了一套精美的菜单牌,非常受顾客欢迎。可没有多久,他们便发现小张饭店擅自将自己制作的菜单牌换掉定价和店名后复制成自己的菜单牌置于店中。小王娱乐公司认为小张饭店侵犯了己方莱单牌享有的著作权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将小张饭店起诉到区法院。区法院认为,原告所使用的菜单牌是经过精心构思、设计、制作、摄影、印刷等过程完成的,符合著作权法规规定的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饭店复制使用原告的菜单牌,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对该菜单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小张饭店停止使用原告小王娱乐公司制作的鱼翅系列菜单牌;被告在媒体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说明;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61200元。
广告宣传作品与一般文字、美术或音像作品在著作权上的权利是一样的。特定的广告反映了特定的商品、服务以及特定经营者的企业形象,具有提高经营者的商品和商业信誉,从而为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的功能。模仿竞争者广告特点是一种不诚实的市场行为,目的是与被模仿人同样的,即在市场投资中获取不当利益。对模仿广告除了使用著作权的规定外,还可根据法律“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等原则性规定进行保护。
在本案中,小张饭店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想走捷径,结果吃了官司。不管是小张饭店,还是那些正在“模仿”他人的老板,对此都应当汲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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