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员工流失的情形,为了防止员工特别是技术熟练的员工跳槽到其他企业,或者是员工在工作一段时间后不辞而别,用人单位通常采取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方式,以保证劳动者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这种行为虽然在某些层面能为用人单位减少因员工流失所遭受的一定损失,但事实上,我国法律对上述做法却予以了限制,实务中用人单位若存在此类行为的将面临一定的风险。
1.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面临依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的风险。实务中,很多企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如暂住证、资格证书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等,以达到掌控劳动者的目的。但在法律中都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如果存在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件的行为,将会受到劳动保障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罚款。
2.用人单位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面临罚款以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实务中,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风险抵押金等费用的现象,由于法律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收取的,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监察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大量查处,因执法力度较大,大多数用人单位不敢再明目张胆地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但不少用人单位转而采取了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以达到向员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如收取服装费、电脑费、住宿费、培训费、集资款(股金)等,变相获取风险抵押金。然而即使是未以抵押金为名目收取的相关费用,在纠纷发生时同样将面临主张不被支持的风险,不仅将被责令退还,还面临罚款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1.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相关风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相关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务中,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及用工过程中,扣押相关证件以及以交付风险抵押金等费用为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都是违法的。因此,无论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还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只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即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如果用人单位想要防止员工流失或者不辞而别对公司造成损失,应当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而不能简单地采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错误方式。应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人才培养机制和制定合理的晋升机制,建立人才储备制度,培养重要岗位的储备人才,以此来保证员工的晋升和发展空间以及企业较优的人才战略。同时,适当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结合员工的工作能力,给予合理的薪酬待遇,以此来提高公司员工薪酬的竞争力以及避免因人才流失给企业运营带来经济损失。
在工资支付制度上,用人单位可以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工资支付的周期予以相应的调整。法律仅规定工资需在规定的周期以及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但并未对每月支付工资的具体周期和日期予以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在安排支付工资的周期时,可以考虑实施当月工资下月支付的制度,此种公司支付模式,可以达到扣押部分工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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