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盈科律师事务所(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应同时满足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2025-08-13 14:39:01  阅读 354  评论 0

摘要:一、观点精要《公司法解释三》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应当同时符合该条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仅要符合第十二条抽逃情形的规定,也要求该行为实际损害了公司权益。二、相关事实(以下故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从前,有一个老实人,他叫左某,他决定与自己的“好兄

一、观点精要

《公司法解释三》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应当同时符合该条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仅要符合第十二条抽逃情形的规定,也要求该行为实际损害了公司权益。

二、相关事实(以下故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从前,有一个老实人,他叫左某,他决定与自己的“好兄弟”叶某一起开一间公司,准备大干一场早日实现财富自由。在公司设立之初,就遇到了难题,本来打算每人出资259万,奈何这俩人兜里都没什么钱,最后只能合谋找中介垫资,公司才得以成立。后来,在这对“兄弟”的不懈努力下公司的业务渐渐有了起色,公司也拥有了自己的现金流和固定资产。

谁能想到,这个叶某人面兽心,有钱了之后就想抛弃自己的“好兄弟”左某,他不想再让左某与自己平分江山,于是便想尽一切办法要把左某赶出公司。

于是,叶某找到左某,声泪俱下的对他说道:“左哥呀,咱俩这么多年的兄弟,我不把你当外人,弟弟现在遇到了难处,只能找你帮忙了。你看我的妹妹至今大龄未嫁,也没个依靠,我爸爸也是孤苦一人,连退休金都没有。我打算把这家公司送给他俩,让苦命的两人也能老有所依。要不这样吧,我给你166万,你把你的股份转给我妹妹,我把我的股份转给我爸,你看行吗?”看到可怜的于某,左某也不忍心拒绝,为了成全叶某好哥哥,好儿子的人设,便同意了叶某的请求。

一切看似很完美的时候,叶某的本性暴露了。股份变更后,叶某拒不向左某支付承诺的166万,左某迫于无奈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经过法院调解,叶某不得不答应向左某分期付款。

老谋深算的叶某怎么能甘心将自己的真金白银就这么轻易的给了左某呢,叶某心想:我和左某当年也是找中介垫资注册的公司,现在公司都是我老叶家的了,我何不以公司的名义起诉自己和左某,以抽逃出资为由让左某把钱吐出来,反正公司是我家的,这钱我给也就给了。左某早就不是股东了,案子要是赢了,白拿了股份不说,我还能多赚他几十万。

就这样,老实人左某被曾经苦心经营的公司给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出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一审法院甚至还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只可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二审法院的法官不仅识破了叶某的计谋,还一并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左某返还投资款的判决,维持了叶某返还投资款的判决。我只想说,二审法院,干得漂亮!

那二审法院又是如何帮老实人左某扳回这一决胜局的呢?

(2018)浙11民终862号案例

三、事实分析

本案诉讼发起原因是作为股东的叶爸爸、叶妹妹认为原股东行为损害了公司权益,在无其他债权人主张权益的情况下,即实质上损害了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即公司现股东权益,但法院认为本案并不存在损害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情形。法院认为:

首先,左某和叶某一开始便知晓并认同公司注册时存在垫资后抽回资金的行为,并不存在部分股东恶意欺瞒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情形;

其次,左某是按照叶某的指示将股权变更登记至叶妹妹名下,叶妹妹本人也承认了从未向叶某或左某支付过任何受让款,而且,时至今日,叶某仍在该公司任职销售,叶妹妹也在公司担任财务,在两人知悉公司财务状况的情况下,叶某和叶妹妹对166万元转价款的认可均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基于受让股权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取得股权的无偿性及股权转让双方的协议约定,公司向股权受让人叶妹妹主张相应权利,才更符合本案实际及公平原则,也没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四、总结

1、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认定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应同时符合该条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审法院认为左某与叶某当初抽回资金的行为并未在实质上损害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对2011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解释三》进行修正,其中即将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定情形第一项“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予以删除,即在法律层面规定该情形不再作为一项明文规定的股东抽逃出资的典型行为。

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应同时满足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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