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律师(江苏法院观点)

 2025-08-22 03:42:01  阅读 977  评论 0

摘要:本文为本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问题可以点击本人头像关注我并私信输入“孙律师”、进入本人主页与我联系。案情简介:1、2015年11月,新城置业公司与珍珠泉公司签订《悠园新村景观绿化工程合同》,约定新城置业公司将悠园新村景观绿化工程发包给珍珠泉公司,工

本文为本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问题可以点击本人头像关注我并私信输入“孙律师”、进入本人主页与我联系。

案情简介:

1、2015年11月,新城置业公司与珍珠泉公司签订《悠园新村景观绿化工程合同》,约定新城置业公司将悠园新村景观绿化工程发包给珍珠泉公司,工程价款为10402090.4元,采用固定单价形式。

2、2016年9月,珍珠泉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珍珠泉公司将其承建的悠园新村绿化工程转包给通达公司施工。合同总价为4160836.16元,通达公司独立完成竣工结算及审计工作,工程最终按实结算。

3、合同还约定,珍珠泉公司派驻专职管理人员李明新负责工程印章管理,并对工程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工程款支付等进行监督,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人,专职财务会计为钱远,指导通达公司建立健全财务台账。

4、关于管理费及相关费用,通达公司向珍珠泉公司缴纳的管理费为结算总造价的2%(不含甲方、业主代扣代缴的税、费),在珍珠泉公司支付通达公司工程款时同比例扣除。如涉案工程未创建任何奖项,加收0.3%的管理费。

5、合同签订后,通达公司进场施工。涉案工程于2016年11月20日竣工,经审计,涉案工程审定价为3759115元。合同价与审定价差额较大的原因是:由于附属配套工程在多个项目中存在交叉重复的现象。

6、通达公司就剩余工程款及管理费等事项向法院起诉,引发本案。

双方观点争执:

珍珠泉公司认为,合同中关于管理费、企业所得税及人员工资费用的约定应为有效。

通达公司认为,本项目是严重亏损工程,因珍珠泉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经理或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管理,导致本工程亏损,故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人员费用不应当支付。

江苏淮安法院观点:

本案中,珍珠泉公司将其合法承接的悠园新村景观绿化工程项目非法转包给通达公司施工,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与通达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悠园新村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附属协议》无效。

关于管理费及相关费用的问题,通达公司抗辩珍珠泉公司并无实际参与工程管理,珍珠泉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实际参与了工程管理,因此,在涉案施工合同无效且珍珠泉公司并未实际参与工程管理的情况下,珍珠泉公司主张扣除管理费及相关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总结:

对于因为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主张管理费的问题,个人认为,实际施工人应注意以下合同约定。

1、施工人应当特别注意转包方或者被挂靠方设定的管理费等条款,同时要特别明确约定哪些管理职责,比如派遣项目经理、派遣财务人员结算等,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这样有利于实际施工人维护自己的权益,管理职责约定的越详细,就会增加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的管理责任,增加他们的举证责任。

2、在工程款没有全部结算给实际施工人时,转包方或者违法分包方主张管理费时,要举证证明承担了管理职责,否则,其要求实际施工人支付管理费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当然,在双方已经结算工程款或者签订结算协议之后,实际施工人已经支付管理费的,实际施工人并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转包方或者违法分包方返还管理费。

总之,实际施工人没有支付管理费或没有结算工程款的,由于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要举证证明其承担了管理职责,因此,实际施工人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他们的具体职责,越详细越好,这样可以增加他们举证责任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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